Page 174 -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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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GENOUS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PEOPLES 第二部分 第五章︱國家實踐國際規範基準的責任義務
I N IN T ER N A TI O NA L LA W
談判;再者,條約的效力在於加速非印 談判取得一片大範圍的土地協定並且 達成協議。 23 授命一項關於「主權國家與原住民族
地安人的墾殖。不過,為了交換取得大 創立一個新的政治體制,即努勒維特 人口間條約、協議和其他建設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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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之土地及其他讓與,印地安部族條 (Nunavut)(因紐特意涵為我們的土 涉及原住民族之歷史性以及當代的 之研究。 特派專員馬丁尼茲(Miguel
約的簽署者,時常接獲明確或隱含的保 地),該區域土地的範圍可以說是現 協議,其特有之國際司法的性質,仍然 Alfonso Martínez)被授權進行此項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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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這些承諾保證在許多例子中包括繼 有行政區域最大的省分。 該項協定自 是懸而未決的爭議。論者有主張,20 世 究,發表一項關於原住民族歷史性與
續占有使用那些未讓與的祖傳土地。北 1999 年開始生效實行。 18 紀以前與北美洲原住民族原住民族所簽 當代生活狀況所簽署協議與條約的大
美印地安部族持續訴諸他們的條約, 署之條約,具有完全的國際地位,有部 規模評估報告,其中指出許多因為不
至少視作部分程度構成性自決的展 在美國,一些印地安部族依據聯 分的原因是認為在條約的簽署之時,他 一致所引致的問題,進而針對這些問
現,從而作為決定他們在面對整體世界 邦政府的《部族自治展現計畫》,從 們確實被視作具有如此的國際地位。 24 題,提出一系列國內與國際處理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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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具體發展的權利和位置。相同地, 1988 年開始,進行與美國政府的協 另一方面,20 世紀初期的學者觀點與論 問題的措施建議。 此外,歐洲議會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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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西蘭的毛利原住民族認為他們在 1840 商談判。 按照這些協議,印地安部 證,對於與非歐洲原住民族所簽署的歷 成有關「提供原住民族有效保障之國
年和大不列顛所簽訂的《懷坦基條約》 族取代之前歸屬於聯邦印地安事務局 史性條約,拒絕賦予國際法律地位, 25 際要求行動」之決議中,歐洲議會要
(Treaty of Waitangi),構成該國憲法性 (Bureau of Indian Affairs)管轄之地方 此外,自從那時起,此等條約即受國家 求國家「在其最有可能的機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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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非常重要的部分。 從而,在許多情 事務,對於地方行政計畫事務進行治 或國際組織主動地認定係不同於那些受 尊重那些與原住民族簽署的條約,並
況中,為確保原住民族自決權和其他相 理,而印地安事務局在過去歷史上,對 承認之獨立國家間的條約。 且對於聯合國之條約研究計畫明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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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權利,實質上可透過賦予歷史上所完 於印地安部族行使全面性的權力。 此 表達支持。 因此,原住民族與國家間
成的協定條約,或是依據當代情況,重 外,美國境內許多土地與資源權利的 無論如何,不管同意與否,歷史 所獲致之包括歷史性和當代的協議,定
行協商該等條約規範的方式來運作。 請求,近幾十年來,均係透過協商的 上被賦予國際地位之原住民族條約今 期重複的作為國際機構關注原住民族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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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來處理。 新墨西哥州的陶斯普魏 日已不必然具有支配性地位。再者, 題時的討論主題。 29
雖言協定(Agreements)基本上 布勒(Taos Pueblo)部族經由協商回復 那些與原住民族所簽署之條約或協議,
在名稱上不稱條約(Treaties),此項 鄰近於 Blue Lake 的祖靈聖地,而該處 不管是否如國家間條約具有相同的法 國家機制
模式近年來,已在原住民族和國家(或 過去係在美國聯邦林務署(U.S. Forest 律地位,對其本身而言,也不再具有重 國際法,包括那些關於原住民族之
其政治部門)進行協商談判,據以確 Service)的行政管轄治理權內。另一 大的實益。重要的是,對於此項協議 具有適用效力的公約或習慣規範,理論
保原住民族的權利。加拿大的一些原 案例則是,位於緬因州的帕薩馬科迪 的尊重,以及確保它們有效實行機制 上對於國家視做一個整體的機構而有拘
住民族對於自治、共管或土地爭議解 (Passamaquoddy)和佩諾布斯科特 的存在。即使它們非如國家間條約一 束力。換言之,在國際的場域裡,單一
決等議題,均已透過與聯邦或省政府 (Penobscot)部族,對其所主張之廣 般,任何與原住民族間所簽署之協議, 主權國家是以單一的行動者為基準做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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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或有正處於協商過程者。 儘管 闊的土地權利,進行與州政府和聯邦 逐漸地被承認係屬國際關切的重要議 價,而不問其權力分配之基礎在於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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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之路基本上爭議性,它確實也在 政府的協商談判而獲致解決。 更新近 題。從而,從權利的角度而言,我們 機構之分治,或係相互間結盟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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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場合中獲致協議。 在或許是直至 的案例則是,Timbisha 休休尼部族為 可說它具有國際事務的性質。前揭意 此外,在評價國家作為是否符合其所負
目前為止最成功的協議中,位處於加 確保其位於國家公園範圍內之祖傳土 旨尤其在下列文件中特別明顯,亦即 之國際義務,端視其作為所運作之機制
拿大最北部的因紐特部族,透過協商 地之使用與進出的權利,與聯邦政府 1989 年聯合國經濟暨社會理事會決議 來判斷,而不管其國家政體係屬一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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