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7 -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P. 177

INDIGENOUS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PEOPLES                                               第二部分  第五章︱國家實踐國際規範基準的責任義務

  I N IN T ER N A TI O NA L  LA W



 30
 (monist)或二元論(dualist)。 在《阿  國家在執行有關原住民族國際規範之  1982 年憲法修正之後,加拿大政府同樣  個廣泛的裁量權限。行政機關在關於土
 沃斯汀尼》一案,尼加拉瓜招致國際責  責任,在顯著的程度上,轉變為國家  地基於憲法所賦予行政權之權力,據以     地與自然資源的裁量權限,對於原住民

 任,因其立法、行政以及司法部門特定  行政權之責任。  進行與原住民族關於土地與自製之協商              族尤其具有廣泛的意涵,因為在許多的
 作為與不作為,總結而論,結果造成原  談判。另一有關行政權力行使之例,則                       案例中,原住民族對於那些在國家權力
 住民族權利保障的侵害。美洲人權法院  前述提及之協定合議有很大的一部  係玻利維亞總統與該國境內印地安部族      掌控下之土地及資源,具有權利主張或
 在該案的審理中,基於立法及行政架構  分,附隨著行政權的行使。美國內政部  之協議,該協議係在回應 1990 年歷經  倚賴。在許多國家中有關國家權力掌控

 上處理原住民族社群土地權利請願之缺  的官員,有些時候和總統的助手密切的  三十四天的抗議遊行所致,其內容則係    下土地之治理,常見的現象是行政機關
 乏,加上行政部門特許在原住民族土地  協調合作且總是遵從著總統的職權,一  確保低地印地安部族土地權的保障。 33  中的資深或低階官員之作為,有違反國
 上進行伐木開發,甚且,司法部門對此  直以來擔任美國政府依據《部族自治展                       際規範之情形—舉例而言,在缺乏適
 一訴訟程序上產生的缺失,綜據前揭意  現計畫》,轉移政府計畫賦予部族政府  視行政權回應原住民族需求所採措      切的諮商或協調措施,即對於在原住民

 旨判決尼加拉瓜政府侵害事證明確,應  之協調工作者。自治與土地協定談判係  施之本質以及具有適用效力之立法和憲    族傳統土地上進行伐木所為之特許,就
 負有國際責任。 31  由加拿大印地安事務及北方發展部的代  政架構而定,單一行政權之行使依據其           像尼加拉瓜官員在《阿沃斯汀尼》一案
                                                                     36
 表來執行,該機構是屬於中央部會級的  執行方式可賦予行政措施法律效力,要                       中所為。 當行政權行使其裁量權限,
 事實上,所有的現代國家,政府  機構,儘管通常該項程序之進行會有相  不則必須具有法律授權之明確性。在前       行政作為負有義務符合具有適用拘束力

 部門的分治,分別在不同的領域中行使  關的省政府代表的參與。  揭所示玻利維亞一例中,玻利維亞政府          之國際規範,據以避免造成國家成為國
 職權,卻也彼此的相關聯。後文的討論  與印地安部族領袖所簽訂之協議,係以                       際法律規範之破壞者。在一項對於聚集
 中,確立了存在這些獨特場域中之國家  在最近有關賦予原住民族更大自治  行政命令的形式來頒布,該協議則在確      在白宮之印地安部族領導者所為之陳述
 行動機制的內涵,並建立它們各自在確  權限的協商談判中,美國政府已展現依  立原住民族領域以及該領域中之土地與    中,時任美國總統的比爾 · 柯林頓(Bill
                                        34
 保原住民族協議之義務,或具體實踐相  據現行立法規範來行事。前揭《部族自  資源使用的競爭規範。 該項行政命令    Clinton)表示:
 關國際規範之內容。  治展現計畫》係由美國國會於 1988 年  後續並獲立法的支持,賦予這些所採行
                                               35
 所設立。然則,即如美國和其他國家一  之合議措施更穩固之永續性。 不論一                          然後,這是我們的第一項原則:尊
   行政活動  樣,行政權具有特定之倡議權力,據以  項行政決議之作成是否需要立法授權的                  重你們的價值觀、你們的信仰、你

 在所有的現代國家中,同時具有  在不具任何具體法律授權之情形,著手  配合,行政權藉由權責部會或機構的行          們的認同以及你們的主權。由此帶
 國際性與國內性特質之關鍵機構行動  進行與原住民族訴求的協商。在美國歷  使,幾乎不變地扮演確保決議執行的主        領我們邁向第二個原則,而此將支
 者,即係政府之行政權。儘管行政權  史上,有許多不同的情狀場域,總統透  要角色,只要憑藉行政權在政府大範圍        配我們的關係:我們必須大規模的
 的廣度視具體建構之立法和憲政體制  過相關政府代表,依據其自身之倡議計  體制結構內之功能特性。              改善聯邦政府與部族之關係,且成

 而定,基本上行政權具有廣泛的權力  畫,進行與印地安部族的條約或協定談                           為印地安部族完全的夥伴。我不要
 據以執行相關原住民族之事務。換句  判。雖言前述條約或協定受限於美國參  行政權保障原住民族權利的責任,          這個關於在雙方建構一項更堅實夥
 話說,在大多數的情形,行政權在對  議案的批准,或者,如係 1871 年之後  延伸至超越單純採納或實行具體專注原     伴關係之承諾存有任何錯誤。因此,
 於原住民族所關注之需求,其作為具  完成的協議,則必須獲得全體國會的同  住民族所關切事務之措施。在落實其多        隨後我也會簽署一份歷史性的政府
 32
 有實質上的有效回應。相應地來說,  意。 另外在加拿大的情況,至少自從  種行政功能,行政權典型上而言享有一        指令,這份檔要求每一個行政部門




 174                                                                                           175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