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4 -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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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GENOUS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PEOPLES                                                                                                                                               第二部分  第五章︱國家實踐國際規範基準的責任義務

            I N IN T ER N A TI O NA L  LA W



               容於這個國家所具有之當代法律價                        系中的財產權意涵。這樣的結果是對於                                                       政府的行政部門進入與原住民族領導                          《瑪莫案》的判決,對於原住民族權利
                                                                                                                                                 96
               值的政策獲得其正當性。……國際                        普通法原則的再詮釋,據以確認「原住                                                       者間的密集協商。 這些協商的協果                          保障的發展與國內實踐上,設立了一個
               社群期許澳洲人民在這個面向上,                        民族土地權格」(native title):基於史                                               獲致《原住民族土地權格法》(Native                      關鍵的分水嶺。        101
               與當代價值體系相一致。依據澳洲                        實的使用和占有而有權受益的所有權,                                                       Title Act),1993 年 12 月在澳洲國會
               同意加入《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                        且係僅得轉讓給國家的權利,此外,此                                                       立法通過,而該法創立一項架構,原                              即如這些發展所顯示,司法權在
               際盟約任擇議定書》,開放個人取                        項權利容易遭受國家透過讓與或其他官                                                       住民族據此可以確保他們對於土地的                          關於國際規範的執行上,可以扮演一個
                                                                                                                                                               97
               得國際救濟程序,促發普通法關注                        方行為而消滅。         93                                                      所有權並在土地喪失時獲得賠償。 該                         重要的角色,即使是在司法權能有限的
               盟約及其引入之國際標準的重要影                                                                                                項法律在確認原住民族持續使用和占                          範疇內,據以直接地訴諸或執行這些規
               響力。普通法不必然地與國際法相                             因為他們被認為受制於國家作為                                                     有土地之重要性,並在限制消滅原住                          範,對抗政府的政治部門。此外,在獨
               一致,但是國際法是對於普通法發                        而消滅,《瑪莫案》中所承認之國內普                                                       民族土地權利的條件,呈現出超越《瑪                         立於免受國內法律限制或司法審查的限
                                                                                                                                                   98
               展的一項合法且重要影響,尤其是                        通法土地權,低於許多澳洲原住民族的                                                       莫案》之判決內容。 但是,1998 年                       度,政治部門本身必須留意於具有適用
               當國際法宣示普世人權的存在。                 90      熱望。此外,確實《瑪莫案》的審判庭                                                       該法律之修正減低原住民族土地權格的                         效力的國際規範,並應作為規範實踐的
                                                      可以被歸責因其未提起那些具體關於原                                                       程序保障,反而提升消滅該項權利之可                         管道。總而言之,國家作為一個整體,
                 布倫南法官同時引述國際法院審理                      住民族土地權發展的國際規範,據以作                                                       能性,俾便非原住民族的經濟利益,                    99    負有遵從內化於那些國家作為會員國之

            西撒哈拉(Western Sahara)案所決議之                 為它對於原住民族土地權格的評估標                                                        這樣的作為不只引發大規模澳洲原住                          條約內容的原住民族權利標準,同時對
            諮詢意見,該案進行批判性地審議,並                         準。倚賴那些要求關注原住民族典型地                                                       民族的批判,也遭致聯合國消除種族                          於那些目前係屬習慣國際法規範之標準
            質疑無主地理論作為取得非歐洲人民土                         與土地及大範圍領土環境間之連結,所                                                       歧視委員會的批評。            100  因此,這些修          具有實行的責任。一項基於國際法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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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主權之正當性基礎。 順從於那些盛                         呈顯之文化與精神顯著性的當代國際標                                                       正內容可以被視為國內立法機構實踐國                         之特別且肯定的責任,命令國家採取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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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於《強森訴麥金塔案》所相關的政治                         準, 可以適切的強化《瑪莫案》中所                                                       際規範的反例,進而與在前所推動之發                         要措施,藉由他們不同的權責機構,賦
            問題考量,布倫南判決確認最高法院無                         確認之土地權特性。然則,《瑪莫案》                                                       展造成緊張的關係。不過,最高法院在                         予原住民族權利有實用價值的意義。
            法質疑本案係爭土地之澳洲主權,並且                         判決表徵一項有意義的運用國際法,
            不能回溯地闡釋普通法進而承認原住民                         進而形塑國內規範在法院面對的制度

            族土地權利,「如果此等承認將毀壞我                         局限架構內,促進原住民族權利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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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法律體系的架構原則。」 布倫南強                         張。不過有限的是,原住民族土地權
            調法院本身的權能係依附於澳洲的國家                         格的肯認,實現的部分因素在於參據
            主權,而殖民時代的普通法原則實係澳                         國際法之無歧視主義原則,毫無疑問

            洲財產權體系的基礎。然則,受到國際                         地促成原住民族致力於有效地享有祖
                                                                       95
            法「重要影響」的引導,法院發現了一                         傳土地的權利。 最高法院在《瑪莫
            個折衷協調點。最高法院將主權的議題                         案》之判決刺激了澳洲政府的政治部
            與財產權作切割,並且藉由摒棄前所倚                         門,加快解決存在已久的原住民族土

            賴之無主地(理論,重新闡釋普通法體                         地權利主張的努力。在該案判決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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