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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GENOUS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PEOPLES 第三部分 第六章︱國際監測程序
I N IN T ER N A TI O NA L LA W
族的權利標準,原住民族仍然處於脆弱 與原住民族相對立且阻礙原住民族對其 一項基礎資訊,並引發了一個有益於促 立了附屬於它的其中一個機構「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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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狀態。以美國為例,儘管國會的決議 權利完全的享有。今日的國際制度並未 進人權的合作對話。 除了前述的報告 族議題常設論壇」, 並於 2002 年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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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認並對於過去所造成夏威夷原住民族 取代國內層級用以確保原住民族權利的 或其他一般性的監測程序,也有用來審 開第一次會議。 此項針對原住民族所
傷害的不法行徑道歉,然則行政官僚還 機制。然則,一定程度的國際權限,在 理和對於違犯特定人權的申訴,提供某 倡議的永久性聯合國組織,是建立在下
試圖使聯邦政府對矯正那些不法行徑的 對於促進肯認原住民族權利規範的實踐 種形式之回應的國際程序,雖然這些申 列的廣泛接受的觀點前提上:現有國際
責任減到最低;甚且,夏威夷原住民族 以及詳細檢閱國家作為是很重要的。甚 訴程序較為受限於他們適用的範疇。 制度與程序不足以完整的滿足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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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其傳統土地與資源的權利,仍然受到 且,在此項權限能協助減弱那些占據或 的關切。 發展於聯合國原住民人口工
旅遊觀光產業引領之經濟勢力的威脅。 3 影響更大程度地方決策層級之政治和經 國際機構中一些既存的監測和申 作小組中相對較為脆弱的非正式程序,
再以加拿大來說,一項政府與原住民族 濟對抗力量的範圍內,這樣一定程度的 訴程序部分屬於那些定義實質規範內容 後續將進一步討論,是目前僅有專注於
進行土地權利和自治協定的協商政策, 國際權限即可獲得法律正當性。 的條約範疇;條約所設立之機制通常只 原住民族利益而持續運作的機制。其他
並未能減少政府和摩霍克民族的武力對 適用於具支配力條約的會員國,以及條 存在於常設論壇設立之前的程序,並未
峙,因為在摩霍克民族的眼中,這樣的 雖然並非完全足夠,確實存在有 約內所闡釋的相關規範。其他機制並非 預期到原住民族在面對長期制度化的非
協商實際上卻是將他們的傳統土地轉變 一些獨特的國際程序且在某些層面上, 條約所設立,也可以更為一般的來適 法行為而有的特殊類型,再者,許多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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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高爾夫球場。 在玻利維亞,對於 以有利於促進有關原住民族規範的實踐 用。這個章節的剩餘內容審視一些現存 類其他程序僅允准受限制的或根本不允
執行並賦予總統命令肯認原住民族領土 方式在運作。相關的國際程序包括了持 的監測機制,同時包括那些有助於原住 許原住民族參與管道。
權更大恆定性的政策,遲遲未能實現。 5 續地對於國家政策和執行進行監測,確 民族權利享有的確保,所設立之條約及
在巴西的部分地區,儘管憲法上和立法 保國家的作為與人權規範相一致。這些 非條約機制。對於提供架構性審理申訴 相比之下,常設論壇設立的宗
上保證原住民族土地權,原住民族持續 程序可能涉及國家向關切一般性人權事 事件之程序,本書將於下一章中作檢 旨在對經濟暨社會理事會提供諮詢與
面對土地招致外來者侵占,以及地方政 務推動的國際機構或關切特定議題的機 視。接下來的討論並非對於所有現存相 建議,特別是在「原住民族議題」
客以經濟發展的名義,倡議取消政府該 構,進行定期性的報告。這樣持續地或 關國際程序及其錯綜複雜進行徹底詳盡 (indigenous issues)上,以及促進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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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政策。 墨西哥的狀況則是,聖安德列 定期地對於國家作為進行國際監督,激 的闡釋。 相反地,藉由檢視一定程度 合國系統內各項計畫對於這些議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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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 Andrés)協議同意藉由政府及原住 勵國家在其各自宣示的權力領域中,確 之國際原住民族人權規範實踐機制,以 體察與合作。 此外,十六位構成常設
民族領袖共同結束恰帕斯(Chiapas)的 保人權規範的實踐。政府為了要避免受 及透過確認這些程序機制本質上的特 論壇的獨立專家成員中,有八位是由
衝突,並建立一個象徵性的架構,據以 到公共輿論的責難,或者要防止違反國 性,本章和接下來的章節旨在呈現一個 理事會主席諮詢原住民族組織後任命,
承認並保障原住民族權利。然而,因為 際義務產生更嚴重的後果,通常都會想 對於相關現行制度的能力和作為之整體 而這八位本身都是原住民族組織或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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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該國主要政治勢力的足夠支持,此 要呈現在世人面前的是一個遵從他們國 性理解。 群的領導者。 常設論壇採用了原住民
項協議內容並未付諸實行。 7 際義務的形象。政府有目的性的要呈顯 人口工作小組的工作指導方針,除了廣
(to appear)符合他們國際義務的要求, 原住民族議題常設論壇的創立 泛的政府代表以及國際機構的代表參與
儘管國家法定政策確認原住民族的 在國際機構的檢測下,政府更有實際(to 注意到 1993 年世界人權會議對於 之外,論壇所有會議開放給來自全世界
權利,前述這些案例釋明瞭政治與經濟 actually be)進行符合這些要求作為的可 行動的呼籲,以及在經過依段時間的審 的原住民族及其支持組織群體的代表,
的力量,即使只是慣性的力量,基本上 能。進一步言之,此項監測機制提供了 慎評估後,聯合國經濟暨社會理事會設 藉以提供他們在論壇公眾議程中,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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