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9 -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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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第三部分 第六章︱國際監測程序
國際監測程序
第六章
第三部分
規範實踐 原住民族的發展,以及國家相對所負須 項原則反應了世界秩序的現實仍然主要
前面的章節已經就國際規範有關
地以國家中心為取向。
與 以有效作為實踐這些規範的義務,進行 亦不構成早期存在於國際法發展階段
了闡釋。此一規範體制起源自一個動態
然而,不干涉內政原則並非絕對,
結構,其中涉及了多元的參與者試圖延
伸他們的影響力到這個國際場域來,然 時,國際關切國內領域堅不可破的障
國際程序 層級制頒制度性的機制來運作。即便如 地狀況下,庇護國家免於國際監督或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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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國際法的體制旨在藉由國家在國內
礙。 時至今日,該原則僅得在有條件
預發生在其國內權力範圍內之人權事
此,當國際系統據以運作形成人權範疇
內的規範,正如現行所運作的架構,它 務。國際程序存在的目的在於詳細檢測
part 3 基本上也有時會同時地監督承擔該規範 國家有關人權事務的行為態度,而此項
具體實踐的責任者。因此,欲激勵國內 程序對於國內領域事務的侵入僅係國家
對於國際有關原住民族規範之實踐,涉 不管是否同意,引起問題的國家會發現
及到國際組織的程序規則,亦即本書最 他們受到一定程度的國際監督限制,其
後一個部分的主題。 限制強度則視該國不遵從所適用規範的
嚴重性,或該國國內制度及決策者違反
國內與國際程序母體基礎的關係, 人權之程度而定。 2
藉由不干涉本質上屬於國家國內管轄權
事務之原則來規制,此項原則係從國家 如貫串本書所述,原住民族尤其是
主權原則推論獲致之必然結果,並反映 在官方認可的專製作為或刻意忽略的廣
在《聯合國憲章》第 2 條第 7 款的內容 泛模式中的犧牲者,總的說來,結果造
中。這項原則起源於盡可能的對於本國 成國際社會確認原住民族是受到關切的
層級決策機制的偏好傾向,包括對於國 特別主體。即便是在國家已經採取明確
際人權準則實踐的意思決定,再者,這 的步驟,據以符合當代國際有關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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