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8 -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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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第三部分  第六章︱國際監測程序






                                                                                                                                          國際監測程序
                                                                                                                               第六章




                                                第三部分


                                               規範實踐                                                                           原住民族的發展,以及國家相對所負須                        項原則反應了世界秩序的現實仍然主要


                                                                                                                                  前面的章節已經就國際規範有關
                                                                                                                                                                       地以國家中心為取向。

                                               與                                                                              以有效作為實踐這些規範的義務,進行                        亦不構成早期存在於國際法發展階段
                                                                                                                              了闡釋。此一規範體制起源自一個動態
                                                                                                                                                                            然而,不干涉內政原則並非絕對,
                                                                                                                              結構,其中涉及了多元的參與者試圖延
                                                                                                                              伸他們的影響力到這個國際場域來,然                        時,國際關切國內領域堅不可破的障
                                               國際程序                                                                           層級制頒制度性的機制來運作。即便如                        地狀況下,庇護國家免於國際監督或干
                                                                                                                                                                            1
                                                                                                                              則,國際法的體制旨在藉由國家在國內
                                                                                                                                                                       礙。 時至今日,該原則僅得在有條件
                                                                                                                                                                       預發生在其國內權力範圍內之人權事
                                                                                                                              此,當國際系統據以運作形成人權範疇
                                                                                                                              內的規範,正如現行所運作的架構,它                        務。國際程序存在的目的在於詳細檢測

                                                                           part 3                                             基本上也有時會同時地監督承擔該規範                        國家有關人權事務的行為態度,而此項
                                                                                                                              具體實踐的責任者。因此,欲激勵國內                        程序對於國內領域事務的侵入僅係國家
                                                                                                                              對於國際有關原住民族規範之實踐,涉                        不管是否同意,引起問題的國家會發現
                                                                                                                              及到國際組織的程序規則,亦即本書最                        他們受到一定程度的國際監督限制,其

                                                                                                                              後一個部分的主題。                                限制強度則視該國不遵從所適用規範的
                                                                                                                                                                       嚴重性,或該國國內制度及決策者違反
                                                                                                                                  國內與國際程序母體基礎的關係,                      人權之程度而定。          2
                                                                                                                              藉由不干涉本質上屬於國家國內管轄權
                                                                                                                              事務之原則來規制,此項原則係從國家                             如貫串本書所述,原住民族尤其是

                                                                                                                              主權原則推論獲致之必然結果,並反映                        在官方認可的專製作為或刻意忽略的廣
                                                                                                                              在《聯合國憲章》第 2 條第 7 款的內容                    泛模式中的犧牲者,總的說來,結果造
                                                                                                                              中。這項原則起源於盡可能的對於本國                        成國際社會確認原住民族是受到關切的

                                                                                                                              層級決策機制的偏好傾向,包括對於國                        特別主體。即便是在國家已經採取明確
                                                                                                                              際人權準則實踐的意思決定,再者,這                        的步驟,據以符合當代國際有關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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