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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GENOUS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PEOPLES 第三部分 第七章︱國際申訴程序
I N IN T ER N A TI O NA L LA W
的可能性,該法院係依據《美洲公約》 其他獲致法院判決的案例,主要大都係 度性與法治改革的建議。 133 任憑《尼 據,此外召集聽證會來聽取許多證人之
所創立,其係一負有作成法律拘束判決 與身體暴力行徑侵害原住民族社群成員 加拉瓜憲法》和法律承認原住民族傳統 證言。 139 該項在法院所在地哥斯大黎
意見權限之司法機構。法院對於特定案 之個人的情形有關,像是 Aleoboetoe v. 土地規範制度, 134 阿沃斯汀尼和大多 加聖荷西所舉辦之聽證會,是一項值得
件享有管轄權,如果說有關國家係屬公 Suriname 乙案為例。在那件案例中,該 數的其他原住民族社群持續在不具有所 注意為期兩天半的事件,本身即係作為
約的會員國,且同時接受選擇性的法院 案事實背景係有關一群軍人反抗薩拉馬 有權的狀態下,或不具有任何政府具體 阿沃斯汀尼社群成員和領導者緩和負擔
管轄權。 123 然則,唯有委員會或相關國 卡(Saramaca)村落所犯下之大屠殺, 形式的肯認他們對於傳統土地具有合法 的形式,提供機會讓他們直接地面對尼
家始能在完備委員會的程序之後,提交 而該村落被懷疑與一個遊擊團體合作, 的權利。再者,在這樣缺乏政府具體肯 加拉瓜政府代表,並讓尼加拉瓜政府在
案件交付法院審理。 124 委員會在 2000 法院並未對於本案合法性問題作出決 認的情形,政府部門持續認為無合法權 公開且完全無障礙的場所,由中立的法
年時修正其程序規則,設立一項推定機 議,因為蘇利南共和國(Suriname)承 利的原住民族土地係屬國有土地,而這 院裁決者主持,回應原住民族社群的不
制,當委員會作成之建議案未獲遵行, 認它必須承擔其政府人員所犯罪行之責 項認知就是政府授權外國公司在阿沃斯 平。 140 阿沃斯汀尼領導者在聽證會所為
即視為贊成提交該等案件交付法院。 125 任。 130 雖然該案涉及明確的古典個人生 汀尼訴求之土地上進行伐木工業的法律 之證言揭露了民族與土地的故事,以及
命權利與身體完整性之侵害,當法院審 前提。 135 尼加拉瓜政府隨即同意美洲委 這些人為了要維持延續這項人與土地之
2000 年的修正案同時具體確認, 議賠償數額及賠償受益者時,對於薩拉 員會對於善意爭議解決程序的提議,同 連結所經歷的奮鬥。那些同時提供證言
提交請願案件啟動委員會機制之當事 馬卡部族有關家庭關係及繼承之習慣法 樣地原住民族社群也同意。但是,超過 的社會學和法律學專家學者,加註了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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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在後續決定是否交付該案件至法院 加以審理。 Aleoboetoe 和阿沃斯汀尼 兩年的時間過去,仍然未見任何對於原 個故事的背景架構,提供這個經歷更深
時將會獲得諮詢。 126 在為數眾多已受 二案,提供法院建構其權責審理原住民 住民族社群所提申訴之解決方案—這 層的廣泛意涵,並確認本案原住民族領
委員會審議的案件中,僅有相對少數案 族關切的基礎,尤其在相關國家拒絕與 又是另一件善意爭議解決程序限制的範 導者訴求領域的正當性。 141 相關政府官
件交付法院審理,其中有更為少數之案 美洲委員會合作,或忽視關於那些關切 例。委員會最終作出國家應負責任的決 員所為之證言,及其律師對於委員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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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涉及原住民族。 《馬揚納阿沃斯汀 的建議案之情形。 議,並提交一份機密報告給尼加拉瓜, 提證人進行之交互詰問,持續堅持國家
尼部族訴尼加拉瓜》案,係一件法院審 該報告含括對於該國確保阿沃斯汀尼統 權力對此領域統治權的觀點,並且拒絕
理並作出有利於尼加拉瓜大西洋岸原住 特別是在阿沃斯汀尼一案中,美 土地所應採取措施之具體建議。 136 在尼 理解原住民族存在的意義。 142
民族社群集體土地權利之判決,該案的 洲法院採納了委員會對於適用美洲檔所 加拉瓜政府不願明確表達其完全並立即
起因係由於尼加拉瓜政府授權特許在原 提倡的發展論的法律釋義,該項釋義 執行委員會之建議案後,委員會提交此 最後,美洲法院接受阿沃斯汀尼對
住民族社群傳統土地上進行伐木工業, 重視關於原住民族的歷史脈絡因素及 案交付美洲法院審理。 137 於他們和土地關連性的觀點,並判決阿
並刻意忽視原住民族對此一特許權授予 規範性架構發展。當馬揚納社群的阿沃 沃斯汀尼確實具有對於土地及其自然資
的反對,以及尼加拉瓜政府拒絕原住民 斯汀尼部族在 1995 年向美洲委員會提 隨即而來的是一項高度論證的訴 源的合法權利,而尼加拉瓜政府必須對
族要求對其土地定界與賦予合法權利的 起申訴, 132 該案引發先前對於馬揚納 訟程序,歷時了額外的三年之久,在這 於這項權利負有保障和尊重的責任。即
主張。 128 值此本書撰寫的過程,阿沃 (Mayagna)社群、米斯基托部族以及 期間法院處理的是尼加拉瓜要求法院駁 如第四章所示,法院在其判決中確認尼
斯汀尼(Awas Tingni)乙案是僅有的一 其他尼加拉瓜大西洋岸地區原住民族所 回本案之初步行動 138 ,法院並接獲來 加拉瓜違反《美洲人權公約》第 21 條
個由法院判決的案例,其判決要旨在於 繼續殘留的問題,即便是在委員會早先 自訴訟當事者提交有關法律和事實面向 對於阿沃斯汀尼社群財產權之保障,並
確認原住民族或其社群的集體權利。 129 已經對於大西洋岸區域之審議,提出制 的書面意見,進而審議數以百計的檔證 闡釋財產權之意涵,包括原住民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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