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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GENOUS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PEOPLES 第三部分 第七章︱國際申訴程序
I N IN T ER N A TI O NA L LA W
美洲法院在阿沃斯汀尼一案的角 國際判決,僅在非常困難的情況下,才 8 因此,關於第 24 條抗議陳述之管治機構會議常規,規定不管在任何時間,它可以提出一項抗議
陳述成為第 26 條之申訴。參見斯韋普斯頓(Swepston),前註 2,頁 93。
色,在美洲委員會之外,從而反應現行 會獲得遵行。儘管如此,另一方面來
9 早期涉及國際勞工組織調查委員會活動之敘述,參見詹克斯(C.W. Jenks),《國際法中的社會
國際體系關於原住民族權利實踐的權限 說,國際程序在某一策略而言,具有提 正義》,頁 48-54(1970)。調查委員會程序的準司法特性,可從委員會報告來識別。例如:《依
能力。即使國家同意使其自身藉由正式 倡促進原住民族權利,依據當代規範而 據第 26 條設立審查申訴波蘭關於結社自由與集會權利公約遵從之委員會報告》,《國際勞工組
織公報》,第 67 期,B 系列,特輯(1984)。
的申訴程序,受到強度層級的國際審 體現的意義。它們對於那些可能被大家
10 參見《國際勞工組織憲章》,前註 2,第 28 條。
查,現有國際權限所具有之干涉問題情 所忽略的問題情狀,反而照亮了相關原
11 參見前註,第 29 條。
狀與改變的能力,仍然又到一定程度的 住民族;它們讓原住民族在國內層級缺
12 同前註,第 30-31 條。
限制。儘管,經授權之國際機構更為頻 乏足夠申訴臺的情形下,提供對抗國家
13 在 2000 年之時,只有 6 個調查委員會依據第 26 條之程序組成。參見艾略特(Kimberly Ann
繁地審議原住民族所面對的問題,並且 權力機構的管道;此外,它們提供改變 Elliott),"The I.L.O. and Enforcement of Core Labor Standards",International Economic Policy
提出相關的建議,但是,一項正式地具 對話機制的可能,據此調整對話立場, Brief,No. 00-6(2000),頁 5。其中 3 個委員會係在 1990 年代組成,全部都與組織所認基本
公約相關。參見《審議關於羅馬尼亞在公約歧視(就業與工作)條款遵從情況之調查委員會報
有法律拘束力之司法判決,用以回擊政 而以人權規範價值為基礎,而不是受制 告,1958 年第 111 號》,I.L.O. Doc. GB.250/5/4,《國際勞工組織公報》,第 74 期(1991),
府違反國際規範的行為卻是很少見。尤 於現行且時常具有專制壓迫特徵的國內 B 系列,補充資料 3;《依據〈國際勞工組織憲章〉第 26 條指派之調查委員會審議有關申訴尼
加拉瓜在公約結社自由與集會權利保障(1948 年第 87 號)、集會自由與集體協商(1949 年第
有甚者,即便是少見的合法具拘束力之 法律合法性框架。 98 號)以及三方諮詢(1976 年第 144 號)之報告》,I.L.O. Doc. GB.249/5/6,《國際勞工組織公
報》,第 74 期(1991),B 系列,補充資料 2(1990 年 11 月 23 日);《依據〈國際勞工組織
憲章〉第 26 條指派之調查委員會審議有關緬甸在公約強制勞動規範遵從之報告》,I.L.O. Doc.
GB.249/5/6,《國際勞工組織公報》,第 74 期(1991),B 系列,補充資料 2(1990 年第 49 號),
GB.269/15/1(1998 年 7 月 2 日)。關於第 24 條所定程序,自從 1980 年代開始申訴步調漸漸增多,
達到每年 10 個案子。斯韋普斯頓(Lee Swepston), "Supervision of ILO Standards," 13(4)Int'l J.
1 《(第 169 號)關於獨立國家境內原住民和部族人民公約》,1989 年 6 月 27 日,國際勞工組織 Comp. Labour L. & Indus. Relations 327(1997)。這個增加的速度在整個 1990 年代仍然持續。
大會(1991 年 9 月 5 日生效),重印於後列附錄中〔以下統稱《國際勞工組織第 169 號公約》〕;
《(第 107 號)獨立國家境內土著及其他部落與半部落人口之保護與融合之公約》,1957 年 6 14 因此,例如 1988 年及 1989 年國際勞工大會的勞工代表倡議由原住民族代表提出對於《國際勞
月 26 日,國際勞工組織大會,328 U.N.T.S. 247(1959 年 6 月 2 日生效)〔以下統稱《國際勞工 工組織(第 169 號)原住民和部族人民公約》發展的立場。參見斯韋普斯頓(Lee Swepston),
組織第 107 號公約》〕。 "A New Step in International Law on Indigenous and Tribal Peoples: ILO Convention No. 169 of
1989",15 Okla. City U. L. Rev. 677,頁 686(1990)。
2 《國際勞工組織憲章》,1946 年 10 月 9 日,15 U.N.T.S. 35,第 24 條。依照第 24 條表達抗議的
程序,參見克爾吉(Frederic L. Kirgis, Jr.),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in Their Legal Setting,頁 15 參見《審議 Confederacíon Ecuatoriana de Organizaciones Sindicales Libres(CEOSL)依據〈國際
408-09(2d ed. 1993);斯韋普斯頓(Lee Swepston),〈國際勞工組織的人權申訴程序〉,收 勞工組織憲章〉第 24 條抗訴厄瓜多未遵行 1989 年〈第 169 號原住民和部族人民公約〉據此設
於 Guide to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Practice 85,頁 90-92(漢諾姆(Hurst Hannum)編,第 3 版, 立之委員會報告》,ILO Doc. GB.282/14/2,para. 29(2001 年 11 月)(確認「關於審議抗訴程
1999)。 序之會議常規……並不要求申訴組織與構成抗訴基礎的事件具有直接的連結關係」)。
3 國際勞工管治結構的敘述,參見克爾吉(Kirgis),前註 2,頁 104-105。 16 兩者程序開始於抗訴當事國「有負於確保以任何面向有效遵從」它所批准的公約,並不要求該
抗訴必須首先在國內行政或司法機關來提出。參見《國際勞工組織憲章》,前註 2,第 24 條。
4 參見《關於依據國際勞工組織憲章第 24、25 條審查抗議程序之會議常規》,《國際勞工組織公
報》,第 64 期,A 系列,第 1 卷,頁 63-65(1981)。 17 參見《審議全國教育勞工廣播教育職業公會第 D-III57/11 分會職業公會代表依據〈國際勞工組織
憲章〉第 24 條抗訴墨西哥未遵行 1989 年〈第 169 號原住民和部族人民公約〉據此設立之委員
5 抗議陳述與政府回應之刊載,係由《國際勞工組織憲章》所授權,基於「在合理的時間內,沒 會報告》,ILO Doc. GB.272/7/2,para. 13(1998 年 6 月)。
有收到當事者政府的陳述書,或即使有收到陳述書,被管治機構認為不符合要求」,《國際勞
工組織憲章》,第 25 條。 18 參見前註,para. 41。
6 參見,例如:《依據第 24 條設立審議申訴捷克斯拉夫未遵從歧視公約之委員會報告》,《國際 19 同前註。
勞工組織公報》,第 61 期,A 系列,第 3 卷,頁 1(1978)。
20 《審議中央勞工聯盟(Central Unitary Workers' Union(CUT))依據〈國際勞工組織憲章〉第
7 《國際勞工組織憲章》,前註 2,第 26(1)條;一般性討論,參見克爾吉(Kirgis),前註 2, 24 條抗訴哥倫比亞未遵行 1989 年〈第 169 號原住民和部族人民公約〉據此設立之委員會報告》,
頁 389-408;斯韋普斯頓(Swepston),前註 2,頁 92-95。 ILO Doc. GB.282/14/3,para. 74(2001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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