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 -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P. 29
INDIGENOUS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PEOPLES 第一部分 第一章 ︱歷史的經緯
I N IN T ER N A TI O NA L LA W
維多利亞並不認為因為發現新大 的先驅,這樣的論點與維多利亞的觀 因此,維多利亞對於規範性的概 有」(all)人類擁有自然權利的必然結
陸或是教皇的授予可以讓西班牙人擁 點有相關聯,但並不能算是採行他的 念,明確地指出二元性的觀點,這個觀 果,包括「異教人士之於真正的宗教」:
26
有土地所有權,他找出了更多關於土 觀點。 隱含在維多利亞對於美洲印地 點也適用於解釋歐洲人與非歐裔原住民 「依據自然法的理論,這是無庸置疑
地所有權的論證,藉此支援西班牙人 安人貶抑的特徵所漸次普遍顯現的不 族的接觸。就一方面來說,美洲印地安 的。對所有人而言,為了權利而達成
可以合法地在印地安人土地上,為印 祥預感,在於藉由歐洲人的標準來衡 人,因為其人性本質的良善,被視為是 協定是很普遍的,以至於因為宗教而
36
地安人本身的利益,取得一定的權力。 量印地安人的文化表述與社會組織。 具有權利的。另一方面,印地安人因 產生的區別是不被允許的。」 格勞秀
37
雖然維多利亞認為印地安人具有足夠 雖然他們具備了一些合理性的標準, 為「正義戰爭」後造成的征服行為而 斯同樣地認同正義戰爭的概念, 但是,
的理性,對其土地具有固有的權利和 使他們足以擁有權利,但是印地安人 失去他們的權利。然而,決定這戰爭是 他始終認為自然法則中的宗教觀念應予
統治權,他持有的觀點是他們: 還是被標識具「不適合」(unfit)的 否為「正義」的標準,卻是以歐洲人的 抽離,他摒棄了單純以宗教任務做為戰
38
33
特徵,因為他們無法符合歐洲文明形 價值系統為基礎。 這種規範性二元論 爭和征服行為的解釋。 格勞秀斯對於
並不能夠去建立或治理一個符合人 式,而此一型式是維多利亞所熟悉。 的重要原理,在國際法萌芽階段,藉 戰爭,提出了三個「合法正當的因素」:
類文明標準的法治國家。他們沒有 在歐洲中心論的背景下,維多利亞終 由其他重要的歐洲學者們而提升,例 「防禦、回復財產以及懲罰」。 39
適當的法律,沒有地方行政系統, 於建構了一套「正義戰爭」的理論, 如蘇亞雷斯(Francisco Suárez, 1548-
也沒有能力控制家庭事務,沒有文 他試圖合理化西班牙人,在沒有印地 1617),蘇鐸(Domingo de soto, 1494- 現代的學者確立了一套論述,承認
獻,沒有藝術,也沒有機械技能, 安人同意之下,仍然聲稱自己擁有土 1560),阿亞拉(Balthasar Ayala, 原住民族具有土地的所有權和生存的自
沒有精密的農業,也沒有技術人員, 地的合法權力。在早期自然法學派的 1548-1584),以及堅德里斯(Alberico 治權,這些早期的學者們,影響了政策
他們缺乏很多人類生活中的必需用 理論架構下,印地安人不僅擁有權利, Gentilis, 1552-1608)。 34 的發展,也影響了由歐洲統治者流傳下
27
品及便利設施。因此,在符合印地 也具有義務。 根據維多利亞的觀點, 來的法律規範,雖然那些政策和規定並
40
28
安人的利益之下,西班牙的統治可 在羅馬國際法(jus gentium) 的架構 格勞秀斯在一世紀後的論述中, 不一定總被遵循。 這種早期有關權利
以協助治理他們的國家,提供地方 下,不管他認為是「自然法或是…… 延續著維多利亞的思想脈絡,雖然他並 的確認,也反映在歐洲強權與原住民族
29
41
行政官員與主管給他們的城鎮,甚 源自於自然法」, 印地安人必然會容 沒有特別地強調美洲印地安人的權利。 之間接踵而至的條約協定裡。 然而,
至給予他們新的治理者,只要這是 許外人到他們的土地上旅行,和他們通 在他著名的專書《戰爭與和平法》(On 「正義戰爭」的理論也同時地成立了,
30
明確符合他們的利益的。 24 商,以及改信基督教。 在他「On the the Law of War and Peace, 1625) 中, 縱使帶有歐洲中心的世界觀點,它不斷
Indians」以及「On the Law of War Made 和維多利亞一樣,格勞秀斯並不認為 地支持殖民主義和帝國主義,對於原住
維多利亞帶著矛盾猶豫仔細思量 by the Spaniards on the Barbarians」的 「發現」讓歐洲人可以主張土地所有 民族及其土地加以控制。 42
31
這個觀點。他說,「我不敢全然的肯 演講中, 維多利亞獲得的結論是,在 權,因為他認為土地是屬於居住者的,
25
定,也不敢完全的譴責。」 儘管如 西班牙人的努力過程中,印地安人持 「即使居住者是邪惡的,對於上帝有 早期現代國家系統和國際法
此,維多利亞闡釋的論證試圖讓西班 續的干擾行為,最後導致了「正義」 錯誤的觀點,或是愚笨的。只有對於 歐洲現代國家體系的出現,讓西
牙在新大陸的統治具有正當性的觀點, (just)戰爭和征服。然而,對於「戰 那些不屬於任何人的事物上,發現者 方法制架構對於如何看待原住民族權
35
雖未為其所採用,可以說是 19 世紀之 爭的想像原因」,他反對那些虛假的 才得以擁有它。」 再者,格勞秀斯堅 利的法律論述,有了進一步的修訂。
後主權國家採行與實踐公共信託主義 主張。 32 信,能夠達成協定關係的能力是「所 1648 年威斯特伐利亞和約(Treaty of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