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 -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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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GENOUS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PEOPLES                                                                                                                                                                 第一部分  第一章 ︱歷史的經緯

            I N IN T ER N A TI O NA L  LA W



            Westphalia),開啟了獨立主權國家時                    (The Law of Nations)或《自然法                                                  公民社會的目標是要滿足其人民的                        必然結果。因此,法泰爾在使用「民族」
            代,也結束了三十年戰爭,以及由羅馬                         的原則》(The Principles of Natural                                             需要及舒適,並擁有愉快的、幸福                        (nation)和「國家」(state)這二個
                                                                        49
            天主教廷維持的政治霸權。              43              Law)(1758), 法泰爾詳細地闡述                                                       的生活,並且確保他們的財產安全、                       字時,並不清楚它們在權利與義務定義
                                                      了有關國家法律的抽象主體。在歐洲                                                           司法的公正,最後,是抵禦外來的                        下的區別。除了限縮群體自治的權力在
                 隨著現代國家的崛起,自然學派                       的國家—社會體系背景之下,他將「國                                                          暴力行為。現在,我們很容易型構                        以民族體或國家為主的類型之外,法泰
            的思維也產生了很顯著的變革。歐洲學                         家的法律」(Law of Nations)定義為                                                   一個完美國家的概念,它所有的作                        爾所闡釋的法理學架構進一步的確立國

            者們將自然法則的觀念,由人類普世道                         「一門存在於國家之間的權利與義務                                                           為必須要能達成我們前段所提的目                        家至高地位的理論,此一理論即是當代
                                                                 50
            德轉換成是由個人自然的權利以及國家                         的科學」。 法泰爾遵循著自然法規的                                                          標。當人們群聚而形成一個國家,                        國家主權原則的先驅。法泰爾確信「國
            自然的權利所組成的一種分歧的社會制                         語辭以及推定出的普遍性,但是運用在                                                          每一人都同意遵循共同的利益,遵                        家是自由的,彼此獨立的,就像人類本
            度。這種轉變被稱作是「17 世紀繼格                        國家時,他將自然法則視為明確必然的                                                          循獲取需求及保護的方法,提供相                        質上是自由的一樣……(相同地)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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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勞秀斯之後最重要的知識發展」。 英                         結果。 他發展出了一套有關國家自然                                                          互協助確保各自需求,提供保護與                        個國家都有自主決定的其天生賦予的自
                                                                                                                                                                                57
            國哲學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 1588-              法則的複雜概念,在國家之間還加入了                                                          保障。這些互惠的協議只有藉由維                        由權。」 根據法泰爾所言,因為國家
            1679),在他主要的著作《巨靈論》                        實證法律的條約協定以及習慣。                 52                                          持政治團體才能達成。整體的國家                        是「自由、獨立、平等」,每一個國家
            (Leviathan, 1651)一書中,他假定個                                                                                            因而能維持下去。         53                    都可以自主決定其責任義務,特別是對
                                                                                                                                                                                         58
            人在參與公民社會之前,若是居住在好                              隱含在法泰爾概念中的個人/國                                                                                               於它自己的公民。 法泰爾更進一步指
            戰的環境之下,個人則是由國家所代表                         家二分法,深深地影響了西方自由思                                                            法泰爾在他的著作中,交替地使用                       出「在任何一個主權國家所實行一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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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 霍布斯認為國家和個人一樣,都                         潮的傳統。相較於早期自然學派家的                                                        「民族」(nation)和「國家」(state)                  和共同性的國家權利是和其所處社會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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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擁有自然權利的主體。 包括普芬道                         觀點,個人/國家的二分法架構,一                                                        二個字,這顯示了他對這二個字的概                          稱的。」    59
            夫(Samuel Pufendorf, 1632-1694)以及          方面承認了個人的權利,另一方面,                                                        念是相符合的假設。出現在歐洲的民
            沃爾夫(Christian Wolff, 1679-1754)等          也承認了社會群體的統治權。但是人                                                        族體(nationhood)概念是被認知和設                        因此,法泰爾藉由提出專屬管轄
            著名學者,他們都接受了霍布斯從人性                         類文化中,並不存在多樣的仲介性或                                                        計為政治意識的團體,是由君王政權                          權、領土完整性以及不干涉國內事務的
            觀點提出個人與國家的二分,並且開始                         可替代性的聯結團體,也沒有賦予這                                                        的規則所鞏固,由共有的文化的,社                          原則,闡釋主權國家主義的基礎,並發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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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展一套主要焦點為國家的「國際法律                         些群體任何權利,無法降低公民的自                                                        會的和民族的特徵所結合的。 獨立                          展成國際法的中心規則。 然而,不像
            體系」。     47                               由權或是國家的特權。相反的,和個                                                        國家(statehood)的發展和後威斯特伐                    後續國際發展論述對於國家主權的頌
                                                      人/國家二分法架構有關的理論和法                                                        利亞(post-Westphalian)的政治團體以                揚,法泰爾並未脫離現實,從國家與其
                 沃爾夫的理論追隨者—瑞士籍的                       理學認為國家完美地體現了人類的結                                                        及伴隨的官僚形式主義有關聯,其主                          人群基礎的連結來檢視此一理論。法泰
                                                                                                                                                    55
            外交官法泰爾(Emmerich de Vattel,                合和渴望。這個假設也反映在霍布斯                                                        要的組成特徵為領土。 獨立國家和民                         爾有關不干涉和專屬管轄權的教義是基
            1714-1769),在他的論著中表達出                      (Hobbesian)為國家理論的辯證,其                                                   族體趨同為相互強化的概念和政治現                          於理想化的國家概念,作為相應的自治
            來的意涵,相當符合後威斯特伐利亞                          後也為法泰爾所採用,並且在他《國                                                        象, 產生了一個新的詞語「民族國家」                        民族體,體現了由個人在自己利益的舒
                                                                                                                                            56
            (post-Westphalian)中有關國際法                  家法》一書中提出:                                                               (nation-state) 。民族和國家在概念上                 適和自我保存的共識所形成了的公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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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的概念。 在他的論著《國家法》                                                                                                  的趨合,是個人/國家認知上二元論的                         會。對法泰爾來說,國家是自由的、獨




            28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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