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 -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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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GENOUS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PEOPLES 第一部分 第一章 ︱歷史的經緯
I N IN T ER N A TI O NA L LA W
立的、平等的,此項論證是源自(as a 民族國家是立基於歐洲政治及社會組織 然而,即使法泰爾對國家下了一 帝國下的國家和王國也符合了這樣的特
result)自然權利內涵中之個體結構。國 的模型,其關鍵特性是專屬的領土支配 個廣泛的定義,但仍然被視為是帶有 徵。」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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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主權的特徵是對應國家利益最大化的 以及科層體系的中央集權。 相反的, 歐洲政治及社會組織價值的偏見。法
工具,此一國家的構成藉由一群或多或 西半球以及世界各地的原住民族組織, 泰爾在區分「秘魯和墨西哥的文明帝 國際法中的國家中心主義所引發
少有同質性的個人的社會契約集合為一 在接觸歐洲人之前,主要是由部落制度 國」(意指印加和阿茲特克人)」以 的不明確及緊張,反映在早期美國最高
個社會群體。因此,法泰爾宣稱的主權 及親屬連結組成,他們通常用分權的邦 及「在廣大土地上流浪而非定居的北 法院中有關印地安人的判決,這些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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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以及國家獨立性,實踐了基於評估 聯式政治體制運行,對於領土的管理採 美洲人」時, 從這種區分中明確地表 明白地描繪出在國際法規範的架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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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利益觀點的自然學派法規。然而, 行分享或共有的方式。 在這種自然的 現出了所謂的歐洲觀點。對於前者, 所呈現出的原住民族組織地位。這些
這樣的評估有些誤導。 61 生活型態之下,霍布斯描述:「在美 「征服……是惡名昭彰的侵占行為,而 判決在法泰爾的著作之後半世紀出現,
洲許多地方的未開化人們,除了少數 在北美洲大陸所建立的不同殖民地,只 在那同時,那個年輕的國家建立了公民
不管怎麼說,在法泰爾想像的規 的家庭統治之外……是沒有任何的政 要是在正義的範圍內,則是完全合法 社會中的自然法則觀點,還試著在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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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性架構範圍內,結合了個人/國家 府統治的;在現今仍然以野蠻的方式 的。」 法泰爾似乎是想要藉由所謂的 所宣稱的國界內,調解因為印地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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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的二元論。在二元論的範圍內, 生活著。」 這種性格描述和更早先由 洛克派(Lockean)自然法則,以農耕的 存在所產生的不協調。由馬歇爾(Jo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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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這個概念在原住民族身上,對他 法泰爾所提出的描述相類似,雖然對 程度來區分原住民族社群的類型。 雖 Marshall)大法官所撰述的三項判決,
們地位的評估是很重要的。原住民族 法泰爾而言,原住民族權利的存在與 然他並未明白地指出定居生活是國家型 就是以法泰爾(Vattellian)觀點所形塑
要能夠享有任何作為獨特社群所有的 內涵並不是他們是否能成為一個國家 態的前提條件,但是他認為農耕的生活 之國際法對於原住民族地位的質疑所建
權利,原住民族必須要被視為是民族 的直接因素。 65 方式比起漁獵及採集的生活方式,是可 構出來的。
體或獨立國家。不然的話,原住民族 以建立更強的土地權利。之後的學者,
在概念上會在自然的狀態下,減少了 法泰爾將國家定義得更廣泛,包 更擴大了定居生活及採獵生活的區分, 19 世紀初期,美國最高法院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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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獨特的組成因素,限縮至單一的 括了所有的「人類結合而成的政治實體 並且否決了原住民族的土地權利,也不 決顯示出了一些不同的傾向。 其中一
個體(individual)組成,也無法說明 或社群,藉由力量的結合,以確保其相 認為他們在國際法上具有民族或國家的 種傾向認為部落社會並不符合國家的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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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群體(group)的自主權。甚者, 互的福利和安全。」 法泰爾堅信,至 地位。 法泰爾提出政治社群裡有關權 格條件,因此認為部落社會並不具有自
依據定義,原住民在「國家法律」(Law 少有一些非歐裔原住民族是有資格作為 力條件的陳述,使得他自己對於原住民 治權或是祖傳土地的所有權。這種傾向
of Nations)之下,是不能享有權利和 國家實體並享有權利。法泰爾認為歐洲 族地位的看法更加模糊。一方面,法泰 明確地出現在馬歇爾三部曲(Marshall
義務的,除非他們符合民族體或獨立 人在美洲的擴張主義帶來了一些爭議: 爾認為,一個國家並不會因為它接受了 trilogy)中的第一個案件《強森訴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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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的特徵,或者,也許更精確地說, 「那些具有野心的歐洲國家,它們攻擊 其他國家的保護而喪失其自主統治權或 塔案》(Johnson v. M'Intosh), 馬歇
是符合民族國家的特徵。 美洲的民族,以貪得無厭的規則支配原 獨立的地位,只要它保留了自我統治的 爾延續著法泰爾(Vattellian)對於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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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民族,誠如它們所言,是為了教化原 權力。 另一方面,法泰爾也略過重要 民族的偏好想法,描述印地安人是:
非歐洲的原住民族並不容易符合前 住民族,臣服在真正的教義之下—我必 的問題指出,一旦「一個民族接受了其
述所謂民族國家概念的特徵。在後威斯 須說,那些篡奪者為自己辯駁的藉口是 他民族的統治,它就不再是一個國家, 暴力的野蠻人,他們的工作是戰爭;
特伐利亞(post-Westphalian)意識下, 很不公平、很荒謬的。」 67 也不再直接接受國際公法的約束。羅馬 他們以森林為生;讓他們擁有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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