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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GENOUS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PEOPLES 第一部分 第二章︱近代人權時代的發展
I N IN T ER N A TI O NA L LA W
的特定陳述持續的在許多國際組織間提 國際法也逐漸成形,這些規範的具體形 1 一般性討論,參見布朗利(Ian Brownlie),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頁 85-101(第
6 版,2003)(討論國家地位的承認理論 discussing theories of recognition of statehood)。
出。這些以及其他此等在未指涉任何條 貌仍然持續發展並維持些許不明確。然
2 一般性討論,參見查尼(Jonathan I. Charney),"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and Developing Public
約義務的聲明,顯示了習慣規範的存在 而,在相關實踐與意見仍缺乏完美一致 International Law," 1983 Duke L.J. 748";費爾德(W. Feld),Nongovernmental Forces and World
事實。在每一項這些聲明中所顯示的, 性的情形時,並不會否定規範以某種形 Politics: A study of Business, Labor and Political Groups(1972);斯 庫比 澤維斯 基(Krysztof
Skubiszewski), "Forms of Participation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in the Law-Making Process," 18
隱含對於根據一般人權原則形成之特 式的存在。雖然一項新世代國際運作規 Int'l Org. 790(1964);羅德雷(Nigel S. Rodley),"The Work Of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定規範意旨的接受。此外,因為這些聲 範的外在形貌不精確,它們的核心要件 in the World Wid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United Nations Bulletin of Human Rights,
No. 90/1(1991),頁 90-93。
明所陳述的發展,都能夠個別的獲得證 更加地獲得確認並反映在大規模關於原
3 一項有關後聯合國憲章國際法體系中參與者的傑出討論中,包括除了國家的參與者,參見希
實,儘管在政府的說明中仍持續存有未 住民族及其權利的多邊對話與決策程序 金 斯(Rosalyn Higgins),Problems and Process: International Law and How We Use It,頁 39-55
反應之問題,那些基礎原則標準顯然事 中。即使前述的不精確持續地發展,關 (1994)。同樣參見佛列德曼(Wolfgang Friedmann),The Changing Structure of International
Law(1964);蒙塔多(Manuel Rama Montaldo), "International Legal Personality and Implied
實上引導或影響政府作為。在過去的幾 於原住民族權利的普遍理解可以被視為 Powers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stions," 44 Brit. Y.B. Int'l L. 111(1970);Restatement of the Law
年中,許多國家制訂相關憲法或法律條 具有習慣國際法的特徵,足以對於任何 (Third):The Foreign Relations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第 101 節,頁 22(關於國際法在個人的
適用性上);同前註,第 219 節,頁 140(國際組織的合法狀態)。
款,這些或多或少反應了國際間對於原 在國際場域中回應原住民族訴求的討論
4 一般性討論,參見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in Context: Law, Politics, Morals(史坦納與亞斯頓
住民族權利發展的共識。 161 對於這些 或決策,具體化的標誌其規範準則。 (Henry J. Steiner & Philip Alston)編,第 2 版,2000);Human Rights in the World Community:
憲法條款或法律的制訂,是否能完全的 Issues and Action(克勞德和韋斯頓(Richard P. Claude & Bruns H.Weston 編, 第 2 版,1992
年 );New Directions in Human Rights(魯茨(Ellen Lutz et al.) 編,1989); 戴 克(Vernon
被實踐,仍然還有很大程度的期待來檢 當代原住民族國際法,其中包括 Van Dyke),Human Rights, Ethnicity, and Discrimination(1985)。這樣論述被道德爭論、歷史
視,就像對於許多原住民族來說,新興 國際勞工組織《第 169 號公約》與習 自然法方法論、有關國際和國內決策過程之現代法律學所鼓勵。一般性討論參見派頓(George
W. Paton),A Textbook of Jurisprudence,頁 106-117(德然(David P. Derham)編,第 3 版,
的習慣國際規範,相較於現實而言,仍 慣法,實係一項透過當代國際系統中 1964)(調查現代自然法理論)。當代的例子,影響當局決策的自然法途徑啟使之具影響力法
然是一個遙遠的理想典範。無論如何, 的人權架構,社會力量動態化的顯著 律學的研究是尼諾(Carlos Santiago Nino),The Ethics of Human Rights(1991);德沃金(Ronald
Dworkin),Law's Empire(1986);以及福勒(Lon Fuller), The Morality of Law(修訂本,
國際法中的習慣規範,藉由國內法與相 呈顯。原住民族本身在此項運動中擔 1977)。
關執行的遵從加以強化,即便是國家堅 任主導的地位,據以挑戰此一持續存 5 參見前面第一章,註釋 1-42 與附隨的文字(討論中世紀晚期與文藝復興早期的自然法理論家)。
持國內行為外於國際社群也是如此;另 在於國際法與全球組織中的國家中心 6 一般性討論,參見 Untied Nations, Divided World: The UN's Role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羅伯
一方面,國內實踐的不遵從,並不必然 主義結構與規範意旨。雖然充滿著緊 特與金斯伯里(Adam Roberts & Benedict Kingsbury)編,第 2 版,1993)
侵蝕國際規範建構的明顯方向,除非這 張,這項運動已獲致國際對於原住民 7 《聯合國憲章》,第 2 條,paras.1, 4, 7。
項不遵從為國家所堅持,最終在國際體 族關切的深化結果,以及匯集國際間 8 同前註,第 44 條。
系中被接受係屬合法。 162 在關於原住民 一般肯認的規範價值,與原住民族本 9 同前註,第 1 條,para. 2。
族的特定共識被認為具有合法性,習慣 身的需求與企望相一致。 10 同前註,第 1 條,para. 3。
11 同前註,第 55 條。
12 參見同前註,第 1 條,para. 1;前言。
13 參見同前註,第 18 條(大會)、第 27 條(安全理事會)、第 67 條(經濟暨社會理事會)與第
89 條(託管理事會)。
14 參見同前註,第 93、96 條;《國際法院規約》(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1945 年 6 月 26 日,第 34、35、65 條,T.S. No. 993, 3 Bevans 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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