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 -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P. 78

INDIGENOUS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PEOPLES                                                                                                                                                          第一部分  第二章︱近代人權時代的發展

            I N IN T ER N A TI O NA L  LA W



            的特定陳述持續的在許多國際組織間提                         國際法也逐漸成形,這些規範的具體形                                                       1   一般性討論,參見布朗利(Ian Brownlie),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頁 85-101(第
                                                                                                                                  6 版,2003)(討論國家地位的承認理論 discussing theories of recognition of statehood)。
            出。這些以及其他此等在未指涉任何條                         貌仍然持續發展並維持些許不明確。然
                                                                                                                              2   一般性討論,參見查尼(Jonathan I. Charney),"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and Developing Public
            約義務的聲明,顯示了習慣規範的存在                         而,在相關實踐與意見仍缺乏完美一致                                                           International Law," 1983 Duke L.J. 748";費爾德(W. Feld),Nongovernmental Forces and World
            事實。在每一項這些聲明中所顯示的,                         性的情形時,並不會否定規範以某種形                                                           Politics: A study of Business, Labor and Political Groups(1972);斯 庫比 澤維斯 基(Krysztof
                                                                                                                                  Skubiszewski), "Forms of Participation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in the Law-Making Process," 18
            隱含對於根據一般人權原則形成之特                          式的存在。雖然一項新世代國際運作規                                                           Int'l Org. 790(1964);羅德雷(Nigel S. Rodley),"The Work Of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定規範意旨的接受。此外,因為這些聲                         範的外在形貌不精確,它們的核心要件                                                           in the World Wid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United Nations Bulletin of Human Rights,
                                                                                                                                  No. 90/1(1991),頁 90-93。
            明所陳述的發展,都能夠個別的獲得證                         更加地獲得確認並反映在大規模關於原
                                                                                                                              3   一項有關後聯合國憲章國際法體系中參與者的傑出討論中,包括除了國家的參與者,參見希
            實,儘管在政府的說明中仍持續存有未                         住民族及其權利的多邊對話與決策程序                                                           金 斯(Rosalyn Higgins),Problems and Process: International Law and How We Use It,頁 39-55
            反應之問題,那些基礎原則標準顯然事                         中。即使前述的不精確持續地發展,關                                                           (1994)。同樣參見佛列德曼(Wolfgang Friedmann),The Changing Structure of International
                                                                                                                                  Law(1964);蒙塔多(Manuel Rama Montaldo), "International Legal Personality and Implied
            實上引導或影響政府作為。在過去的幾                         於原住民族權利的普遍理解可以被視為                                                           Powers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stions," 44 Brit. Y.B. Int'l L. 111(1970);Restatement of the Law

            年中,許多國家制訂相關憲法或法律條                         具有習慣國際法的特徵,足以對於任何                                                           (Third):The Foreign Relations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第 101 節,頁 22(關於國際法在個人的
                                                                                                                                  適用性上);同前註,第 219 節,頁 140(國際組織的合法狀態)。
            款,這些或多或少反應了國際間對於原                         在國際場域中回應原住民族訴求的討論
                                                                                                                              4   一般性討論,參見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in Context: Law, Politics, Morals(史坦納與亞斯頓
            住民族權利發展的共識。               161  對於這些       或決策,具體化的標誌其規範準則。                                                            (Henry J. Steiner & Philip Alston)編,第 2 版,2000);Human Rights in the World Community:
            憲法條款或法律的制訂,是否能完全的                                                                                                     Issues and Action(克勞德和韋斯頓(Richard P. Claude & Bruns H.Weston 編, 第 2 版,1992
                                                                                                                                  年 );New Directions in Human Rights(魯茨(Ellen Lutz et al.) 編,1989); 戴 克(Vernon
            被實踐,仍然還有很大程度的期待來檢                              當代原住民族國際法,其中包括                                                         Van Dyke),Human Rights, Ethnicity, and Discrimination(1985)。這樣論述被道德爭論、歷史
            視,就像對於許多原住民族來說,新興                         國際勞工組織《第 169 號公約》與習                                                         自然法方法論、有關國際和國內決策過程之現代法律學所鼓勵。一般性討論參見派頓(George
                                                                                                                                  W. Paton),A Textbook of Jurisprudence,頁 106-117(德然(David P. Derham)編,第 3 版,
            的習慣國際規範,相較於現實而言,仍                         慣法,實係一項透過當代國際系統中                                                            1964)(調查現代自然法理論)。當代的例子,影響當局決策的自然法途徑啟使之具影響力法
            然是一個遙遠的理想典範。無論如何,                         的人權架構,社會力量動態化的顯著                                                            律學的研究是尼諾(Carlos Santiago Nino),The Ethics of Human Rights(1991);德沃金(Ronald
                                                                                                                                  Dworkin),Law's Empire(1986);以及福勒(Lon Fuller), The Morality of Law(修訂本,
            國際法中的習慣規範,藉由國內法與相                         呈顯。原住民族本身在此項運動中擔                                                            1977)。
            關執行的遵從加以強化,即便是國家堅                         任主導的地位,據以挑戰此一持續存                                                        5   參見前面第一章,註釋 1-42 與附隨的文字(討論中世紀晚期與文藝復興早期的自然法理論家)。
            持國內行為外於國際社群也是如此;另                         在於國際法與全球組織中的國家中心                                                        6   一般性討論,參見 Untied Nations, Divided World: The UN's Role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羅伯
            一方面,國內實踐的不遵從,並不必然                         主義結構與規範意旨。雖然充滿著緊                                                            特與金斯伯里(Adam Roberts & Benedict Kingsbury)編,第 2 版,1993)

            侵蝕國際規範建構的明顯方向,除非這                         張,這項運動已獲致國際對於原住民                                                        7   《聯合國憲章》,第 2 條,paras.1, 4, 7。
            項不遵從為國家所堅持,最終在國際體                         族關切的深化結果,以及匯集國際間                                                        8   同前註,第 44 條。
            系中被接受係屬合法。            162  在關於原住民         一般肯認的規範價值,與原住民族本                                                        9   同前註,第 1 條,para. 2。
            族的特定共識被認為具有合法性,習慣                         身的需求與企望相一致。                                                             10   同前註,第 1 條,para. 3。
                                                                                                                              11   同前註,第 55 條。
                                                                                                                              12   參見同前註,第 1 條,para. 1;前言。
                                                                                                                              13  參見同前註,第 18 條(大會)、第 27 條(安全理事會)、第 67 條(經濟暨社會理事會)與第
                                                                                                                                  89 條(託管理事會)。
                                                                                                                              14  參見同前註,第 93、96 條;《國際法院規約》(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1945 年 6 月 26 日,第 34、35、65 條,T.S. No. 993, 3 Bevans 1179。




            76                                                                                                                                                                                             77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