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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GENOUS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PEOPLES 第一部分 第二章︱近代人權時代的發展
I N IN T ER N A TI O NA L LA W
15 參見《聯合國憲章》,第 23 條,para. 1。 及教育情形之統計及具有專門性質之情報,遞送秘書長,以供參考。本憲章第 12 章及第 13 章
所規定之領土,不在此限。
16 同前註,第 56 條。
17 同前註,第 71 條。 同前所列文獻。聯合國大會例示一份受到憲章第 11 章第 73(e)條報告要求限制的領土,並建
構一個委員會結構,據以在促進憲章第 11 章之政策前提,審議所提報告。在經歷一段遭致殖民
18 一般性討論,參見蔣氏(Pei-heng Chiang),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at the United Nations: 勢力反抗的時間之後,聯合國大會愈加地致力於依據憲章第 11 章及相關憲章原則推動去殖民
Identity, Role, and Function(1981);泰勒(Philip Taylor), Nonstate Actors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 化。參見里格斯與普蘭諾(Robert E. Riggs & Jack C. Plano),The United Nations: International
From Transregional to Substate Organizations(1984)。 Organization and World Politics,頁 193-198(第 2 版,1994)(探討第 11 章之下的聯合國程序)。
19 參見包威特(David Bowett),The Law of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頁 87(第 4 版,1982)。 27 參見《授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權宣言》,聯合國大會《第 1514(XV)決議》,1960 年 12
20 由聯合國和相關進程所發展的人權文件的彙編,請參見聯合國,Human Rights: A Compilation of 月 14 日,para. 5,U.N. GAOR,15th Sess.,Supp. No. 16,頁 16,U.N. Doc. A/4684(1961)(「在
International Instruments, U.N. Doc. ST/HR/1/Rev.6, U.N. Sales No. E.02.XIV.4(vol. 1, pts. 1 & 2) 非自治領地上應該採取的立即手段……即係轉移所有權力給那些領域中的人民。」);蕭(Malcolm
(2002)。廣泛的國際人權建置也藉由美洲國家組織、歐洲理事會和非洲統一組織來發展。這些 Shaw),Title to Territory in Africa: International Legal Issues,頁 93(1986)(探討就原住民族人
建置詳情可參見韋司頓、露克斯、那特(Burns Weston, Robin Lukes, and Kelly Hnatt),"Regional 口的族群組成而言,非洲殖民領土疆界的專斷性,這項疆界在去殖民化的過程中不受影響)。
Human Rights Regimes: A Comparison and Appraisal",收於 Human Rights in the World Community, 28 依據《第 1514 號決議》,一個領土透過「(1)作為一個新興主權獨立國家;(2)自由地與一
前註 4,頁 244。 個獨立國家結盟;或(3)與一個獨立國家進行整合」的方式,停止非自治領地的地位。《指導
21 一般同意現在有習慣國際法所有國家必須遵守保證人權的最小範圍。傑尼斯(Mark W. Janis), 會員國決定是否存在《聯合國憲章》第 73(e)條義務遞交訊息的原則(非自治領地宣言)》,
An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Law,頁 253-261(第 4 版, 2003);費瑞爾(Tom J. Farer), 聯合國大會《第 1514(XV)決議》,1960 年 12 月 15 日,原則 6,U.N. GAOR,15th Sess.,
"The United Nations and Human Rights: More Than a Whimper, Less Than a Roar", 9 Hum. Rts. Q. Supp. No. 16,頁29,U.N. Doc. A/4684(1961)。Ofuatey-Kodjoe 總結指出大會《第1541號決議》,
550(1987)。同時參見 Filartiga v. Peña-Irala, 630 F.2d 876(2d Cir. 1980)(權利對抗歪曲習 一般而言實係自決權原則適用於殖民領地國際實踐的反射。W. Ofuatey-Kodjoe,The Principle of
慣國際法)。執行人權規範的方法和機構的描述,請參見 Guide to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Self-Determina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頁 115-128(1977)。
Practice(漢諾姆(Hurst Hannum)編,第 3 版,1999)。同時參見第五章和第六章以下(討論 29 參見聯合國大會《第 1541 號決議》,前註 28(「自由地結盟必須係由有關領地中的人民自由且
有關原住民族利益的人權規範的執行程序)。 自願的選擇結果。」)。
22 參見 Human Rights in the World Community,前註 4,頁 3-5;傑尼斯(Mark Janis),前註 21, 30 藍海或鹽水理論的建構係用以對抗特定殖民威權(尤其是比利時與法國),擴張《聯合國憲章》
頁 253-285;黛絲(Erica-Irene Daes),Status of the Individual and Contemporary International 第 11 章(關係到非自治領地)所定義務與程序範圍包含原住民族飛地所為之努力。Ofuatey-
Law: Promotion, Protection, and Restoration of Human Rights at the National, Regional, and Kodjoe,前註 28,頁 119。這些國家主張生存在許多國家領域中的「原始」(primitive)社
International Levels, U.N. Sales No. E.91XIV.3,頁 21(1992)。 會,在許多相關面向上,很難與居住在殖民領地上的人民作分別,這項論證明顯地在促進私有
考量據以散播政治動力的結來對抗殖民主義。班奈特(Gordon Bennet),Aboriginal Rights in
23 參見第一章,註釋 51-53 及其附隨的文本內容。
International Law,頁 12-13(1978)。拉丁美洲國家特別地反對對於第 11 章的擴張解釋,並且
24 一般性討論,參見 The Rights of Peoples(克洛福(James Crawford)編,1988)(一本國際人權 最終確保了更受限的釋義,實際限制了第 11 章的程序對於境外殖民領地的適用。同前所示文獻。
架構內的人類與群體權利之觀察選集)。Martinus Nijhoff 出版社發行之 International Journal on 藍海理論被納入至聯合國大會《第 1541 號決議》,前註 28。
Group Rights 強調對於國際法律的論述中群體和群體權利蓬勃發展的關注。
31 聯合國大會《第 275(III)號決議》(1949)。
25 參見第一章,註釋 10-14,及附隨的文本內容。
32 參見 U.N. ESCOR,11th Sess.,397th mtg.,1950 年 7 月 24 日,U.N. Doc. E/SR.397(1950)。
26 《聯合國憲章》第 7 章和第 8 章創造託管制度體系,相似於國際聯盟下託管體系,但更有效率, 倡議計畫的研究在遭遇受影響國家的反彈下失敗。參見前列所示文獻。同時參見漢諾姆(Hurst
這個在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時、先於聯合國失敗的世界組織之企圖。聯合國託管制度是為了第 Hannum),"New Developments in Indigenous Rights",28 Va. J. Int'l L. 649,頁 657-658(1988)。
二次大戰戰敗國的領土拆解而成立。更深遠的範圍和影響依據大憲章的第 6 章的計畫,名為「非 33 《(第 107 號)獨立國家境內土著及其他部落與半部落人口之保護與融合之公約》,1957 年 6
自治地區宣言」建立聯合國會員特別責任,「該宣言認定那些人們尚未取得完全的自治的地區
之政府的責任。」《聯合國憲章》,第 73 條,在第 6 部分的第 73 章之下,這樣的會員國承諾: 月 26 日,國際勞工組織大會,328 U.N.T.S. 247(1959 年 6 月 2 日生效)〔以下統稱國際勞工組
織《第 107 號公約》〕。
(1)於充分尊重關係人民之文化下,保證其政治、經濟、社會、及教育之進展,予以公平待遇, 34
且保障其不受虐待。 《(第 104 號)獨立國家境內原住民及其他部落與半部落人口之保護建議》,國際勞工組織大會,
1957 年 6 月 26 日,《國際勞工公約與建議,1919-1991》,頁 636(1992)。
(2)按各領土及其人民特殊之環境、及其進化之階段,發展自治;對各該人民之政治願望,予 35
以適當之注意;並助其自由政治制度之逐漸發展。 漢諾姆(Hannum)教授講述國際勞工組織通過《第 107 號公約》的歷史:早至 1921 年時,國
際勞工組織進行一系列關於原住民族勞工的研究。在 1926 年,它成立一個原住民族勞工議題專
…… 家委員會,這個委員會通過許多關於強迫勞動與徵募原住民族群體的公約與建議案。第二個原
(5)在不違背安全及憲法之限制下,按時將關於各會員國分別負責管理理領土內之經濟、社會、 住民族勞工議題專家委員會在 1951 年舉辦首次會議。它鼓勵會員國擴張法律條款納入他們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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