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2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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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第 4 項,也就是說事實上第 4 項是採取正面規定,原住民「得」,得就是可以,得在傳統
領域或是為了他的文化習俗的需要可以去採集,但現在問題來了,他的管理規則必須要由行政機
關來訂定,可是到目前為止管理規則都還沒有訂定出來,在訂出管理規則前,到底原住民可不可
以去採集,我個人的見解是說,可以,就是行政或立法怠惰的問題,但是基本上法律是肯定只要
原住民符合以上兩個要件,事實上你是可以去採集,如果你要去限制他,你應該用行政機關再來
去限制他,你自己都不去限定,憑什麼去否認之前法律所明文給原住民族的權利,我是覺得這樣
的解釋方法是不對的,大致上我覺得最高法院判決也有提出一個看法,應該去探究第 3 項與第 4
項為什麼不一樣,有那個意思但他沒有講得很明白,所以我覺得有關第 4 項的解釋,是需要這樣,
這是我簡單的回應,謝謝。
主持人 (雅柏甦詠‧博伊哲努 專門委員) :
我們謝謝律師,請我們總幹事對於這篇文章做與談。
與談人 (蔡愛桂 總幹事) :
大家好,我以部落的觀點來跟大家做一些與談,我這邊是針對兒少性侵的案例,談部落賠償
習俗與性侵害法治,可能有很多人不了解原住民部落的組織跟關係,在組織關係裡面,剛廖庭長
有提到是比較封閉式,過去的原住民封閉程度,封閉的情況到孩子帶出來的安全性,我可以跟大
家做一個分享。以前的部落,父母親在工作時連孩子也是跟著,爸爸媽媽在哪邊,孩子就會在哪
邊,我們過去部落不會有所謂的性侵害問題存在。性侵害的標準,我就以部落的人來看待,我們
的耆老、長輩、父母親看孩子是他的寶貝,親密程度是對這個孩子從頭髮到腳趾都親吻,我不知
道別的族群會不會這樣,甚至於幫他換衣服、尿布也是會親他的生殖器官,所有的部分都是寶貝
的,他的親密程度我都還有印象,我不知道這會不會構成性侵。
我要跟大家做分享,部落裡面關係是非常緊密,部落耆老是一個教導者,部落裡面有些制度
跟一些行為,他會直接的教導你或直接責罵你,到現在都會存在的一個關係。這個關係到你這個
行為不好都沒有改變,但部落耆老有教導你,跟未來的結婚有沒有關係,如果你的人際關係不好,
跟未來你要談婚事也是有關係,我們原住民現在談婚嫁,還有一個討論、規劃的時間,因為過去
你們男方曾經對我們女生有怎麼樣,我們心裡很不舒服,要男方想辦法讓我們女方心裡舒坦之後
我們才要繼續談,才會進入這個協商,前面要去表明我喜歡你們家的孩子,那個是協商之前的動
作,好幾年前的事情都會被挖出來,因為在部落裡面關係緊密到這個程度,長輩在教導你,你不
受教,你後面還要承擔很多事情,那個關係是這樣子的,連婚姻生活跟生存都會有關係,部落的
耆老扮演的角色是非常重要。以前我在協商機制裡面,部落的頭目是其中一個,加害人跟被害人
他會進來,要結婚的男方、女方也會進來,傷害的部分都會去頭目的家做協商,嚴重的話,不會
是一次、兩次就搞定。70 年前是有一個案例是我們部落發生的一個案件,是從來都沒有過,是
因為遷徙,遷來遷去,部落跟部落之間就混在一起,他是非常嚴重,這是第一件性侵害,部落是
怎麼處理的,協商好幾次,但都沒有成功,女方的家族都要拿番刀出來砍人了,最後協商的結論,
女方說這個小女孩算是死了的人,你們要用娶這個人的方式來賠償,男方不能說不要,女方說什
麼加害人都要做到,殺豬在部落算是一個最嚴重的賠償方式,所有該有的都要有,就像是嫁一個
女兒一樣,這是賠償的一個方式,這是過去一個不好的經驗,部落從來沒有過的性侵害,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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