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4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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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程序,罪都不重,但卻牽涉到原住民整個文化,例如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其實這些都不
是我們刑法上的重罪,但是這是一個有關的議題,這個議題是非常重要,個人覺得說這個範圍已
經把它給限制了。在這邊我來簡單介紹一下,在美國的立法律上都可以找出一個相對應的地方。
第一個要說的是,在美國其實原住民的法庭之規定是很特別的,我們常常講說美國的第六修正案,
關於被告授權律師辯護權,其實這規定在原住民不怎麼適用,為什麼?因為原住民被視為一個獨
立的主權國家,它的基礎不在聯邦憲法,它的法律基礎是在條約,所以在美國的原住民法庭,原
住民的保留區跟原住民的法庭之成立,他們都是獨立成一個很特別的,是說在美國目前的聯邦州
都會受到第六修正案的限制,任何一個刑事被告都有一個訴訟律師有辯護的權利,但是很特別的
是目前在美國的印地安法律裡這個權益是沒有被承認的,他們規定是規定在國會通過的一個法律
叫做印地安民權法,印地安民權法裡面的規定很特別,被告有受辯護律師的權利,但是要被告自
己花費,而不是政府來出錢。這個立法的目的是很特別的,因為當年在立法的時候,這個美國國
會是考慮到說這個律師錢誰出,美國律師費很貴這是大家都知道的,因為印地安政府是一個獨立
主權的國家,如果我們在跟印地安給付被告的權利,但是誰要買單,到時候是印地安政府買單,
但印地安政府都說他們無力負擔,1968 年這個法律成立的時候,照他們的調查是他們全美國只
有 25 名律師在印地安保留地職業,而且在印地安某州是沒有一個律師的,所以他們這個考慮是
有一個訴訟經濟,訴訟效率上的考慮來做變化。
我這邊特別要講的是,美國說他們在印地安的法律有特殊的規定,但其實在實質上的效果是
跟我們有點類似的,因為在美國聯邦的管轄,在印地安區的犯罪,若是屬於重大犯罪,他們還是
歸給聯邦的法院,聯邦法院就有強制辯護,而且在美國的印地安法,在印地安保留區有重大犯罪
是很鮮少的。根據一個研究顯示,它的統計說某年在印地安保留區裡面大概有四百件的重大案件,
但以外有兩千多件的案件是由原住民法庭自己處理,原住民法庭規定,如果是被告有可能受到一
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以及五千塊美金的罰金,這個部分就會給他一個辯護權,跟我們的很類似,它
有點畫一個範圍給他,但是其他很多案件還是沒有他的辯護權。我這邊要說明的是,我們要怎麼
思考,其實辯護權的建立,法官的回應可以看到,法官這個意義在於他有標示的功能,原住民法
庭或是律師都會特別注意到原住民身分,這是他最大的功能。但從楊律師的判決裡面,我們可以
看到法官有很多的同情心態和施捨的心態在裡面,過去的傳教師為什麼要到殖民國家、非殖民國
家去,他當作他在施捨嗎?我個人認為說其實下一步應該要思考,我們是不是要把傳統的辯護模
式繼續運用在原住民案件,還是要發展出一個獨特的辯護模式,我這邊質疑的是說,有個美國學
者曾說,我們應該要很小心在處理原住民的案件,有一個很大的誘惑就是,我們會把傳統的模式,
就是一個人要不要處罰放進這個辯護的模式裡面,在原住民案件我們討論的是犯罪的成因,如何
在裡面部落、政府、律師、檢察官進來對話,最後來改變整個部族所想要的生活,以上是我的評
論,謝謝。
主持人(雅柏甦詠‧博伊哲努 專門委員):
謝謝法官評論,接下來的時間還剩 15 分鐘,我開放給現場,各位對報告跟與談的內容有評
論或是提論,一個人是 1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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