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7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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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兩年前就開始訴求,我們只要給原住民日治時代的茅射槍等,我想回到過去原住民一定很滿足,
                   我的回應到此結束。

                   主持人(雅柏甦詠‧博伊哲努 專門委員):

                       謝謝王教授,我們現在請庭長。


                   發表人(廖文忠 庭長):

                       其實這是我一個很意外的收穫,我自己看這個以及實地訪查之後,我很感謝國小洪老師帶我

                   去跟部落的長老對話,把那個內容作全部的了解,了解之後才知道部落裡面本有這個機制,他們
                   有復原力的機制,當那個關係被破壞後,他們有自己的復原力,有療傷、治痛的一個機制存在,
                   我必須說這是文化之中要互相尊重的,希望能夠讓原住民走回他們原來使用的機制,這是我滿驚
                   訝的一個發現,謝謝。


                   主持人(雅柏甦詠‧博伊哲努 專門委員):

                       謝謝我們的廖庭長,我們請主任。

                   發表人(梁家贏 主任):


                       其實剛剛沒有提到,他有一部份講法是說 31 條有標籤還是歧視的一個作用,我當然不知道
                   要如何去回答這個問題,我想只有原住民朋友才能夠回答,這個到底算不算是個歧視?還是一個
                   立法的方式且剛好排列在一起,我的報告其實沒有很琢磨在這裡,剛有聽到說國家法律不是原住
                   民習俗規範的這一套,我覺得國家應要多派個橋梁工作,律師最主要的角色就是傾聽當事人的聲

                   音,把它作為國家制度的一個轉化,看能夠做一些怎麼樣的抗辯,剛剛張法官也有點到了一點,
                   我們去看到法院現在以從一個輕量刑或施捨式的判決,去做這樣的抗辯而會不會落入都在量刑上
                   琢磨一個抗辦存在,未來可能在律師辯護上面,說量刑要輕一點以及申訴勝敗的一個溝通,以上
                   謝謝。


                   主持人(雅柏甦詠‧博伊哲努 專門委員):

                       謝謝主任,三位與談人有沒有人要表達。


                   與談人(黃明展 律師):

                       因為剛剛大家對我的回應有些意見,我在這裡補充一點,我剛剛沒有去限定原住民能夠拿的
                   獵槍是什麼,而是要從原住民為什麼可以持獵槍這個考量去思考,若我們是要保存他的狩獵文化,

                   那要限於狩獵文化區域的範圍內,這樣去思考這樣的問題,還要思考他的範圍到哪裡,而不是他
                   的殺傷力到底要到哪裡,我並沒有說原住民一定要持怎麼樣的槍,這個法是要給他一個目的,這
                   個目的是要到哪,你拿槍性能越來越好,或是拿一把連發的霰彈槍去森林掃射,這是沒有意義的,
                   而是去考慮他是有一個界線,以上我的補充,謝謝。


                   與談人(蔡愛桂 總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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