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2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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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一、原住民族法庭緣起



                        現行臺灣原住民族法制之建立,除以「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為最高原則,另「國際
                   人權公約」、「兩公約施行法」分別揭示外,在國內憲法及法律層次,規定於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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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條第11款揭示對原住民文化之肯定及維護,依法院組織法第14條規定「地方法院分設民事庭、
                   刑事庭、行政訴訟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0條第2項規定「政府為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得設置原住民族法院或法庭。」等,經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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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召開相關會議及座談會後 ,於101年5月30日修正發布「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與行政訴訟
                   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13條第2項增訂「(第二項)為保障原住民族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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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權益,司法院得指定法院設置原住民族專業法庭或專股。」,司法院並於101年10月8日 函,
                   指定臺灣高等法院所屬臺灣桃園、新竹、苗栗、南投、嘉義、高雄、屏東、臺東、花蓮等9  所法
                   院,並指定自102年1月1日起成立原住民專業法庭(股)。筆者服務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即依此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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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住民族專業法庭專庭(股) (以下簡稱原民專庭(股))。

                   二、探討重點


                      原民專庭(股)實務之運作探討重點,本文擬如下:
                   一、原住民專庭(股)案件審理範圍(含與其他專庭競合之處理)
                   二、原住民身分之認定。

                   三、強制辯護與法律扶助
                   四、傳譯
                   五、嘉義地院刑事案件統計(分析其類型及爭點)
                   六、原住民傳統習慣採集管道及資料之建立

                   七、原住民傳統習慣在刑事判決適用之地位

                   三、研究方法


                      本文以筆者從事原民專庭角度,以實證研究嘉義地院自民國90年迄102年8月31日為止之原住

                   民涉訟案件(自102年1月1日後歸由原民專庭辦理)之實務運作分析;由於嘉義地院轄區內主要之原
                   住民族為位於阿里山之鄒族,本文由於篇幅所限,對原民專庭運作之展望,主要自阿里山鄒族原
                   住民角度出發5。

                   本文為研討會初稿,請暫勿引用。
                   1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款: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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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於 101 年 5 月 15 日召開座談會,邀請立法委員、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代表、學者專家、臺灣高等法院及受理
                   原住民身分、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案件較多之法院代表、法官與司法院廳處主管共同參與。參 101 年 6 月 19 日祕
                   台廳司一字第 1010017346 號函。
                   3   司法院 101 年 10 月 8 日院台廳司一字第 1010028460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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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筆者即為嘉義地院二位專股法官之一(迄 102 年 9 月 4 日止),本院自 102 年 9 月 5 日後於三個刑事庭中各選取一位法
                   官為專股法官,本庭(刑三庭)即為其中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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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鄒族主要居住於嘉義縣阿里山鄉,亦分布於南投縣信義鄉,以上合稱為「北鄒」;而分布於高雄縣桃源鄉及三民鄉兩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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