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5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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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兩造當事人為原住民、部落、原                    有字別前       類型並非專屬管轄,故
                                    住民族之民事事件(不區分案                  加註「原」 有關得聲請由原住民
                                    由)。                            字,以資       族專庭(股)審理之民
                              (二)一造當事人為原住民、部落、原                    區別。        事事件,其聲請應於當

                                    住民族之下列事件:「返還(交還)                          事人為本案言詞辯論
                                    土地」、「損害賠償(包括債務不                           前為之,並由承辦法官
                                    履行及侵權行為)」、「履行或終止                          將該訴訟事件簽請院
                                    契約或租約事件」、「第三人異議                           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

                                    之訴」、「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排                         長核准後報結,將事件
                                    除侵害」、「確認土地或房屋所有                           移送原住民族專業法
                                    權存在或不存在」、「確認耕作權                           庭(股)審理。至於已
                                    或地上權存在或不存在」、「確認                           為本案言詞辯論者,基

                                    租賃關係存在」、「塗銷耕作權或                           於訴訟經濟,應認不得
                                    地上權登記」、「分割共有物」、「確                         再為前開聲請。
                                    定界址」、「遷讓房屋」、「債務人
                                    異議之訴」。

                               二、得聲請由原住民專業法庭(股)審
                                   理之民事事件類型:一造當事人為
                                   原住民、部落、原住民族而非屬前
                                   項(2)案由之民事事件,經當事

                                   人聲請由原住民專業法庭(股)審
                                   理,受訴法院認為適當者。



                       依此表運作結果,司法院就未明之處逐次函示如下:
                       就訴訟案件以外之非訟裁定、刑事裁定案件言,認為民事事件之聲請支付命令、本票裁定及
                   拍賣抵押物等非訟程序事件,均不屬前揭表列之原住民專庭(股)案件;另刑事裁定部分,除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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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判、再審案件外,其餘均裁定(例如聲請觀察勒戒、聲請羈押)均不屬原民專庭(股)案件 。
                       就原住民族有無原民專庭(股)審理之選擇權言,司法院函示認為(一)民刑案件如符合由原民
                   專庭(股)審理之範圍,即「應」由原民專庭辦理,尚無斟酌當事人意願之餘地;(二)如係「得聲
                   請」由原民專庭(股)審理之民事事件,應由受訴法院斟酌其意願是否適當,決定移由原住民專庭
                   受理或自為判決;(三)所定由原民專庭(股)審理之民事事件類型並非專屬管轄,故若由非原民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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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股)依法判決時,並不生判決違法令問題 。
                       就原住民族及非原住民族為共同被告之審理言,有關案件之被告有數人,其中僅部分被告具
                   有原住民族身分,就民事案件言,倘符合「原民案件一覽表」所定應由原民專庭(股)審理之民事
                   事件,應全案由原民專庭(股)審理。就刑事案件言,共同被告中僅有部分被告具有原住民族身分,



                   15 司法院 102 年 3 月 15 日院台廳司一字第 1020007224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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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 102 年 4 月 24 日院台廳司一字第 1020007938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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