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6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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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於訴訟經濟及避免裁判歧異,原則上應由原民專庭(股)承辦 。
                       就專庭競合情形言,在民事案件方面,就勞工、國家賠償、選舉案件認為,當事人如同時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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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原住民族身分,且符合應由或得由原民專庭(股)審理之案件範圍者,宜由原民專庭(股)辦理 。
                       原住民族涉犯性侵害案件時,因該性侵害案件之審理有其高度專業性及特殊性,而與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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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族傳統習俗、文化較無關聯,允由性侵害專庭(股)輪分辦理為宜 。原住民族涉犯智慧財產案件
                   時,亦因該智慧財產刑事案件之審理有其高度專業性及特殊性,而與原住民傳統習俗、文化及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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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關較無關聯,允由智慧財產專股輪分辦理為宜 。
                       至於同一被告因數案件經法院通緝,若其中一案為性侵害、智慧財產案件,對緝獲後應分由

                   「同一法官」之行政規定限縮解釋為限於均非專庭(股)審理之案件、或應同一專庭(股)審理之案
                   件。至於不同專庭(股)審理之專業案件,則不併由同一法官審理。                           21
                          另因軍事審判法於 102 年 8 月 13 日公布修正後,現役軍人非戰時犯陸海空刑法或特別法
                   之罪,由現行依軍事審判法追訴、處罰,修正為由普通法院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司法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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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規定 ,如軍事專庭案件與性侵、原住民、貪污等案件競合時,由軍事專業法庭優先審理。準
                   此,競合之優先順序為:軍事審判>智慧財產或性侵>原住民>以外之一般案件

                   (二)原住民身分之認定—原則上採登記生效制


                       原住民身分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申請,由當事人

                   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受理,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及戶口名簿內註記或塗銷其山地或平
                   地原住民身分及族別,並通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鄉  (鎮、市、區)公所。」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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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委員)函釋 ,依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第 11 條規定,認為原住民身分之
                   得喪變更,係以當事人向戶政事務所申請並登記於戶籍資料後始生效力,是以當事人之父母因戶
                   籍或其他原因,未登記原住民身分而未取得原住民身分,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當事人依法不得
                   取得原住民身分。
                       司法院於原民專庭(股)成立後,旋於 102 年 1 月 8 日函釋援引前開函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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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其戶籍登記資料認定 。目前司法實務上司法院要求相關司法偵查機關於第一次訊(詢)問犯
                   罪嫌疑人之相闗文書註記是否具有原住民身族身分,以辨識繫屬案件之被告是否具有原住民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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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並於送達被告之傳票、權利告知書或準備程序注意事項等註記到庭時提出原住身分之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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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供查核 。
                       至於顯然應具原住民身分而未登記於戶籍資料,或其他顯然有戶籍登記遺漏、錯誤等情事之

                   17 同上註。
                   18 司法院 102 年 3 月 15 日院台廳司一字第 1020007224 號函、102 年 4 月 1 日院台廳司一字第 1020006530 號函。
                   19 司法院 102 年 7 月 15 日院台廳司一字第 1020016160 號函。
                   20   同上註。
                   21 司法院 102 年 7 月 30 日院台廳司一字第 1020017251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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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與行政訴訟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附表二修正為
                   六、軍事專業案件,(所涵括案件之種類)一、現役軍人非戰時犯陸海空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二、上開案件與其他專業
                   案件(如性侵、原住民、貪污等)競合時,由軍事專業法庭優先審理。
                   23 原民會 100 年 5 月 9 日原民企字第 1001025103 號函。
                   24 司法院 102 年 1 月 8 日院台廳司一字第 1020000935 號函。
                   25 司法院 101 年 12 月 22 日祕台廳司一字第 1010036012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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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 1 月 25 日院鎮文廉字第 1020000731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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