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1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171
(二)主要類型之常見爭點
以《森林法》類型案件而言,主要為違反森林法第 52 條之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案件,在本
院統計上原住民有單獨犯之,或結夥犯之。其中 90 年度訴字第 268 號判決,被告三人均原住民,
於保安林結夥至枯死之牛樟木上竊採牛樟菇,此案判決被告僅辯稱不知採牛樟菇為違法,該判決
法官引用原住民平時居住阿里山、對法令陌生、向來以自然界動植物為生活依靠為由、採集為其
山地族人習慣,援引刑法第 59 條酌減其刑,此案之採集習慣並非為阻卻違法內容,而係酌減至
法定刑以下之情狀。
在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類型,往往與《野生動物保育法》類型態息息相關,例
如持自製獵槍、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而獵槍所需之子彈(多為霰彈)則另觸非法持有子彈之罪,
而槍彈來源,衍生販賣製造槍彈之案例(例如 96 年訴字第 919 號田光明夫妻案),(一)持有自製獵
槍部分,如合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自得為免刑(依 86 年 11
月 24 日修正條文)或無罪(依 90 年 11 月 14 日後修正條文)之諭知。(二)持有子彈部分,有自罪刑
法定主義觀點,認為同條例第 20 條本條例有關刑罰規定不適用之範圍(除罪條款),僅限於槍枝,
而不及於子彈;有認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除罪條款之「自製獵槍」,含子彈在內(解
釋為隱藏性要件),判處無罪(97 年度訴字第 744 號判決)。 (三)製造槍枝及子彈販賣部分,最著
名者為 96 年訴字第 919 號田光明夫妻案,由於原住民長期有槍彈獵捕野生動物之需求,該案被
告長期製造長槍,進而販賣土造長槍及霰彈牟利,雖無以原住民習慣抗辯,然原住民既得以自製
槍枝供生活工具,而自製槍枝之風險高於自常業製槍者購得之風險,近年來審理中被告所稱之「自
製」獵槍,除簡陋老舊者外,實則藏有犯罪黑數在內。
在《野生動物保育法》類型,主要抗辯在於本法第 21 條之 1 第 2 項對於獵捕一般類野生動
物之除罪化,是否及於保育類?本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6 號判決自立法理由觀察,採否定見解,
然認為被告為山地原住民、基於傳統狩獵習慣、對法令認知不足、獵捕供己食用而非牟利等情狀,
就同時違反較重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部分,引用刑法第 59 條規定酌減其刑。
(三)強制辯護與法律扶助之利用
本院原民專庭(股)自成立後,由於以通常程序起訴或審理者,應強制辯護,目前本院辯護人
來源有公設辯護人、義務辯護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三種。
59
但對於原住民法律特別研究之律師少見 ,以民國一百零二年為例,台灣地區律師總人數約
1 萬 1 千人,目前嘉義律師公會目前 400 名登錄律師,但目前嘉義律師公會及法律扶助基金會嘉
義分會並無具鄒族身分登錄之律師,亦無其他原住民族身分登錄之律師。目前法律扶助基金會嘉
60
義分會曾阿里山、山美村地區進行法律諮詢 ,另有接受行政院委託(102 年 4 月 1 日起),進行
「原住民法律扶助專案」協助原住民法律扶助,與一般法律扶助不同之處,在於「資力審查」與
59
目前有一名楊姓女律師其夫為原住民,對原住民議題較深入且較常接受原住民委託,法律扶助時亦常為原住民請求指
定為扶助律師。
60
但根據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執行祕書游瑞華律師表示,由於原住民犯罪案件少,民事糾紛之案例亦不多,兼以青
壯人口外流,前來法律諮詢之原住民所提出之法律問題數量、類型均少。
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