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6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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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而生之歧視。」、「凡有種
族、宗教或語言少數團體之國家,屬於此類少數團體之人,與團體中其他分子共同享受其固有文
化、信奉躬行其固有宗教或使用其固有語言之權利,不得剝奪之。」,在兩公約施行法經 98 年
4 月 24 日公布後,前揭國際人權文件即具有國內法或優於國內法之效力,未來如法院如有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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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應可引用前開公約內容之國際人權觀點,於判決中進一步闡釋,原民專庭法官或秉持此
公約意旨、或引為國內法依據,為原住民自治之精神在司法審判中充實其內涵。
伍、結語
如同美國知名前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的經典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邏輯,
而在於經驗,」( 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 it has been experience),原民專庭法官對原
住民傳統習慣之採集固然不易、且於刑事判決中適用地位因習慣內容、個案內容而異,對於習慣
形式法律判決之裁判者而言,如何(1)發現習慣存在、(2)證明該習慣具有獨特性(sui generis)、(3)
證明於現行法制之前即已存在(predated),實非易事;以阿里山鄒族為例,由於人口、文化、宗
教的變遷,其習慣之發現、證明及適用,艱難處更倍於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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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一名原住民著名學者的話,「…哈漠天神 已不知在何方,而過去外來文明縱然以豐腴的
容顏改變了這個古老部落,卻也讓族人產生更多的迷思,今後族人該如何站在更寬廣的角度來面
對部落的過去與現在,就靠族人自己去抉擇,畢竟傳統與現代應該可以相容的」(足印傳奇—鄒
族的源起),原住民族在現代豐腴文明前,或衝突、或相容,抑或消失、豐富,均為時代巨輪下
必然的軌跡之一,但在原住民抉擇之前,絕對應讓原住民族傳統習慣有被發現、重視及在判決中
展其豐富內涵之機會。
原民專庭之成立,乃原住民司法權益保障的重要一步,雖然目前存在諸多滯礙,然筆者自我
期許,以一個現行法制實務傳譯者的角色,傳譯法律實務語言,或能成為媒介,而完成原民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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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任務---「透過如何依習慣或相關特別法處理原住族相關案件」 ,準此,個人以提出「採
集管道及資料之建立」(發現並證明習慣)、探討刑事判決中之適用地位(如何適用習慣)為原民專
庭的二大展望,期能達到本文之初所提「中長期建議」(推動原住民特別立法)之準備,為「以原
住民族作為權利主體」之未來更進一步。
參考書目
1、王泰升,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委託研究報告-原住民保留地土地專屬管轄專屬法庭設置研
究,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92 年 5 月。
2、黃居正。2011。〈從 St. Catherine’s Milling Co.案到 R. v. Sparrow 案─加拿大法下的
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權〉,《台灣原住民族研究學報》,第 1 卷第 2 期。
3、蔡志偉,以文化以文化脈絡回應司法論述:澳洲與我國有關傳統領域權的判決比較,第二屆
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100 年 10 月 15、16 日發表。
81 最近之國有林地葬母無罪案,即引用兩公約內容。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審訴字第 1139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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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漠(HAMO)天神,阿里山鄒族古老神話傳說,在鄒族的創生神話中,天神哈莫(Hamo)是人類和其他事物的創造者,
老一輩的鄒族人相信,所有的人類都是由鄒族的天神運用不同的樹葉所創造出,參考台灣原住民歷史語言文化大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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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民會自 2002 年起開始辦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之調查、研究整理及評估納入現行法制」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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