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9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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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設置後法院實務變化之


                                                    觀察與評析



                                                                *
                                                        湯文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摘要



                       司法院有鑑於原住民事務之特殊性,並考量尊重原住民族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於
                   102 年 1 月 1 日起在 9 所地方法院設立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惟專業法庭成立後之分案方式,
                   竟將不涉及傳統文化爭議之多數案件,移交專業法庭審理,致使當事人之程序選擇權受到妨礙。
                   但也因專業法庭之成立,法院也多較能遴選具有族群觀點的法官、調解委員及通譯來擔任專業法
                   庭的事務,但就現況而言,專業程度仍然不夠。

                       專業法庭成立後,就原住民涉及刑事案件之裁判內容,在自製獵槍方面,已多能以多元文化
                   之觀點,諭知無罪判決,但在原住民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森林法等案件,仍依特別法優於普通
                   法之觀點來論以刑責。有關刑事判決斟酌原住民族文化傳統作及身分作為量刑理由之情形,日益

                   增多,但仍不脫以漢民族種族優越之觀點來看待原住民族。至於原住民涉及民事事件之裁判內
                   容,現行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規定,將原住民保留地耕作權、地上權之取得、塗銷作不同
                   方式處理,並無必要。另原住民保留地耕作權設定登記滿 5 年未申請辦所有權登記,其耕作權並
                   不當然消滅。而原住民保留地以人頭借名登記之交易方式,應認為無效。依債權物權化之觀念,

                   已對於傳統上認為土地登記有絕對效力起了相當程度的改變。公地撥用所侵害者為所有權以外之
                   私權,與徵收係對於所有權之侵害尚屬有別,所以公有土地上之私權因撥用而喪失。另在習慣法
                   作為民事裁判依方面,實務見解猶僅限於親屬部分,在繼承、物權方面,仍不承認原住民族習慣
                   之效力。總而言之,原住民族專業法庭成立後,對法院之運作及組織,以及法官裁判之內容雖然

                   起了些許變化,但尚待努力的方面仍然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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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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