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2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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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民身分者(例如: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自願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又為何不是專庭(股)
辦理的案件?實務上亦曾發生原住民族涉訟之「國家賠償」事件,是否屬於專庭(股)承辦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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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議,嗣經司法院函釋認為國家賠償事件性質上屬於「損害賠償事件」,應納入專庭(股)辦理 。
關於原住民性侵害案件,例如:排灣族的長輩摸小孩的「阿力力(睪丸)」,是否構成強制猥褻(臺
灣台東地方法院 101 年度侵訴字第 8 號刑事判決) ? 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例如:原住民族的「傳
統知識」,是否為著作權保護?司法實務上認為:「被告所用原住民手執雙蛇之圖案於排灣族服飾
及其他圖案上及陶壺上附有蛇紋等屬常見之圖騰,告訴人之圖案乃襲自原住民古老圖騰,已不具
有原創性,因此被告並未侵害告訴人之著作權。」(臺灣高等院高雄分院 89 年度上易字第 2183
號刑事判決),均與原住民族傳統習俗、文化有高度關聯性。司法院以其審理有高度專業性及特
殊性,而與原住民族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較無關聯,及現行擔任原住民族專庭(股)之法官
未必已受過相關性侵害防治之專業訓練課程,對於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權益之保障恐有未足,若由
其辦理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立法意旨相違,故該二類案件允由性侵害專庭(股)專股及智慧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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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專股輪分辦理 ,並不恰當。既然專庭(股)成立的目的是因考量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習慣之特
殊性,避免國家法律不當侵害其文化權,則凡是涉及傳統文化習慣之案件,均應屬專庭(股)辦
理的範圍。但因是否涉及傳統文化習慣的案件,法院分案人員、書記官並無法辨認,所以,若無
法在分案時即予判定,至少在結案時應由承辦法官予以認定。
若案件之原、被告有數人,僅其中部分原、被告具有原住民族身分,在符合民事訴訟法第
53 條各款之情形(普通訴之合併),基於訴訟經濟,避免裁判歧異,當事人固得選擇一同起訴或
一同被訴,惟若案件之性質屬於前述司法院指定之類型,依實務見解應全案歸由原住民專庭(股)
審理。但因原住民專庭(股)審理之民事事件類型並非專屬管轄,故若由非原住民專庭(股)依
法判決時,並不生判決違背法令問題。另在刑事案件,共同被告中僅有部分被告具原住民族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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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訴訟經濟及避免裁判歧異,原則上應由原住民專庭(股)承辦 。依此看法,應可演繹出在
民事訴訟法第 56 條必要共同訴訟之情形,只要原、被告一造中之一人具有原住民族身分,不論
案件性質為何,均應歸由原住民專庭(股)審理。然而為何原住民專庭(股)就有優先處理當事
人間非原住民身分者訴訟之權利?假設專庭(股)的法官都具有專業知識,都能了解原住民族的
需求,處理案件時可能會朝向有利於原住民身分者之方向,是否即剝奪了非原住民身分者之程序
選擇權?即不無疑問。
專業法庭僅設於一審法院,二審法院並未設置專業法庭,且專業法庭受理之事件不包括家事
及行政事件,仍有缺憾。另因臺灣傳統法學教育並不重視族群文化教育,法官普遍缺乏多元文化
素養,司法院為培訓專業法庭法官熟悉原住民特有之傳統文化,亦僅於 101、102 年先後舉辦過
3 期講習,猶嫌不足。
二、原住民族通譯、調解委員之遴選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制定法律或實施司法與行政
救濟程序、公證、調解、仲裁或類似程序,應尊重原住民族之族語、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11 102 年 4 月 1 日院台廳司一字第 1020006530 號函。
12 司法行政廳 102 年 7 月 26 日於法官論壇表示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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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 4 月 1 日院台廳司一字第 1020006530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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