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2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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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審查」標準較寬 ,但有部分法律扶助律師表示未加入排富條款,有浪費原住民資源之虞。
有原住民身分法律學者表示,理想上任何部落應有一位熟悉法律的人,協助部落族人解決法
律問題,但目前全台八百多個原住民部落,約五分之二原住民設藉於都會區,大部分設藉原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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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法律諮詢資源缺乏且服務弱勢 ,與目前嘉義地區鄒族面臨之問題相同。
自前揭原民專庭(股)成立後之案由觀察,並非複雜案件,以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起訴者
為例,由於酒精測定結果已無爭議,居住於山區之原住民被告,往往困惑為何不能簡易判決處刑,
而須配合辯護人庭期到庭審理一至二次始能結案,強制辯護對原住民被告而言,反而成為負擔。
(四)傳譯之利用
本院管轄區域之原住民主要為鄒族,案例上偶有布農族、泰雅族被告,主要以鄒族被告為主,
一 般 學 者 將 鄒 族 分 為 南 、 北 二 群 , 北 鄒 包 括 特 富 野 群 ( Tfu ya )、 達 邦 群( 譯
為 Daban gu 或 tapangu)、鹿 都 群( L uh gu)、以 及 已 消 失 的 伊 母 祝 群( Imu cu),
前 兩 群 主 要 分 佈 在 嘉 義 縣 阿 里 山 鄉 的 達 邦 、 樂 野 、 來 吉 、 里 佳 、 山 美 、 新
美 、 茶 山 等 七 個 村 , 此 即 是 構 成 阿 里 山 鄒 族 的 主 要 人 口 63 , 阿里山鄒族目前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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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特富野社方言(tfuya)、達邦方言(Da ba n gu 或 tapangu ) 。
本院備有一名通曉鄒族語言之法警供傳譯(阿里山鄉茶山村原住民),然在審判實務上,原住
民被告幾乎均能通曉國語,而少有使用傳譯需求,本院歷年來僅曾有約三件使用通譯之需求,但
件數之少與原住民犯罪件數甚少亦有關聯,尤其早期對原住民身分並無特別要求註記、酒後駕車
公共危險案件未以刑罰處罰之時代,原住民犯罪件數少,如原住民被告使用國語,即使未甚流利,
常有被忽略原住民身分而未告以傳譯需求之情形。
此外,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建置特約通譯名冊及日費旅費報酬支給要點,亦明定關於原
住民特約通譯之報酬支給內容,並編列特約通譯名冊,101 年度之名冊內編有經鄒族族語認證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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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之特約通譯一名 。
在本院案例審理經驗,雖因使用國語即可溝通,但原住民被告往往所須傳譯的並非僅是語
言,法律用語的族語化,及對係原住民生活習慣及部落內之習慣法觀念,應更為重要,並非傳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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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單純傳譯之範疇 。
肆、展望
如同本文研究方法所確立方向,目前原民專庭設置目的所欲保障原住民司法權益內涵,指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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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審查以「非顯無理由」、資力審查為如不符合一般資力標準或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標準者,凡通過案情審查之
原住民身分申請案件,即為本專案之扶助案件。
62 參蔡志偉、鄭川如,原住民需要什麽樣的法律扶助,法律扶助季刊,第 35 期,第 25 至 30 頁,2012 年 2 月。
63 參考嘉義縣阿里山鄉公所全球資訊網 http://www.alishan.gov.tw/content/index.asp?m=1&m1=4&m2=101&gp=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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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南投信義鄉望美村的久美方言(luhtu)外,北鄒使用「特富野」方言(tfuya) 的有達邦村的特富野社區、茶山村、來吉
村、樂野村,使用「達邦」方言(tapangu)的有達邦村的達邦社區、里佳村、山美村、新美村,參張雅音,鄒族語復原說
明,收錄於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編譯,番族慣習調查報告書第四卷—鄒族,第 10 頁,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出
版,90 年 9 月初版。
65 湯德懷先生,本名冊公布於司法院內部網站—審判資訊服務站—特約通譯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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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蔡志偉、鄭川如兩位學者建議,一、製作該管法院轄區內族語人才通訊錄,二、各法院針對地區需求,雇用全職
或兼職族語傳譯人員,三、對傳譯人員為充足的法學教育訓練,參蔡志偉、鄭川如,原住民需要什麽樣的法律扶助,法
律扶助季刊,第 35 期,第 25 至 30 頁,2012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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