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0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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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類型之分析—與原住民族傳統生活型態相關


                       從統計結果可以得知,原住民犯罪案件之統計,類型上以違反《森林法》、《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酒後駕車為四大類型,另外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判決
                   件數雖少(僅 1 份),但被告人數眾多(統計上列為 26 件)。
                       前三類型規範涉及原住民族傳統日常生活與文化內容,而各有納入原住民族傳統慣俗的條
                   款,而有行政罰阻卻違法、刑罰除罪化或免刑情形。詳言之,森林法第 15 條第 4 項(保障原住民
                   族依其傳統習慣採集森林產物的權利)51、第 56 之 3 條第 2 項(保障原住民族利用森林自然資源

                   的文化行為)52、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保障原住民族依其傳統習慣獵捕野生動物的文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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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 、第 51 條之 1(原住民族依其傳統習慣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除罪化)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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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第 20 條(保障原住民族依其傳統習慣自製獵槍、魚槍進行狩獵之文化權利) ,  以上開條款之
                   明文,可以窺知原住民族司法審判上易生扞挌之處,確係受其傳統習慣及生活型態重大影響。
                       至於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僅一案,但被告 26 人,雖未列入條款除罪化範疇,但
                   對於原住民集會文化仍有扞挌之處。
                       另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雖可謂件數佔原住民犯罪數量中最高者,以 102 年 1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止之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本院約 950 筆,原住民被告佔其中 23 件(含鄒族以外原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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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至少 3 件) ,以目前嘉義縣市在籍人口合計約 80 萬人 ,原住民(鄒族)阿里山鄉在籍人數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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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餘人 ,以人口比例言,約 200 分之 1,與案件比例約 49 分之 1 相比,此類型案件比例略高,
                   但尚難逕謂原住民飲酒文化與其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犯行有明顯關連。




                   51   森林法第 15 條第 4 項: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其採取
                   之區域、種類、時期、無償、有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52 森林法第 56 條之 3 第 2 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一、未依第卅九條第一項規定
                   辦理登記,經通知仍不辦理者。二、在森林遊樂區或自然保護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一)採折花木,或於樹木、
                   岩石、標示、解說牌或其他土地定著物加刻文字或圖形。(二)經營流動攤販。(三)隨地吐痰、拋棄瓜果、紙屑或其他
                   廢棄物。(四)污染地面、牆壁、樑柱、水體、空氣或製造噪音。三、在自然保護區內騷擾或毀損野生動物巢穴。四、
                   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區內。原住民族基於生活慣俗需要之行為,不受前條及前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53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不受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前項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應經主管
                   機關核准,其申請程序、獵捕方式、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獵捕期間、區域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54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51 條之 1:原住民族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獵捕、宰殺或利用一般類
                   野生動物,供傳統文化、祭儀之用或非為買賣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但首次違反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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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魚槍,或漁民未經許可,製造、運
                   輸或持有自製之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本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不適用之。
                   原住民相互間或漁民相互間未經許可,販賣、轉讓、出租、出借或寄藏前項獵槍或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亦同。
                   前二項之許可申請、條件、期限、廢止、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應輔導原
                   住民及漁民依法申請自製獵槍、魚槍。第一項、第二項情形,於中央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核定辦理公告期間自動報繳者,
                   免除其處罰。
                   56   全院案件數以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內部網站),原住民案件數為自本院統計室及分案室查詢,查詢期間為 102
                   年 9 月 14 日止。另有二件為布農族、一件阿美族,由於部分判決上未載明原住民屬於何族,已查詢得資料為至少三件
                   非鄒族原住民被告。
                   57   內政部統計處網站。查詢時間為 102 年 9 月 14 日。
                   58 根據內政部在民國八十年統計鄒族人口共 6192 人(包括都市原住民、平地原住民身分),以山地
                   鄉人口,則信義鄉  108  人,阿里山鄉 3664 人,以上為北鄒人;另有魚池鄉 208 人,水里鄉 39
                   人,應是北鄒人,合計 4770 人。參考嘉義縣阿里山鄉公所全球資訊網,另
                     http://www.alishan.gov.tw/content/index.asp?m=1&m1=4&m2=101&gp=84,  另 96 年統計結果亦約 6 千 4 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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