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4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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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以原住民族為權利主體)。本文就前者暫以「原住民族權利」,後者以「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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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之 ,後者在強調原住民族土地、傳統領域以及自然資源權利等的確立之權利內容,並係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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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原住民族傳統知識、文化習俗、法律體系為其依循基礎而建立之原住民族傳統,即已進入「原
住民司法自治」之概念。
目前原民專庭(股)設置仍在各級地方法院之下,審判法官並非原住民,非採原住民參審或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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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或觀審之模式 ,亦非原住民司法自治之架構 ,其「保障原住民司法權益」之內涵,應較近於
前者保障原住民族權利,而非後者原住族傳統領域權,目前應以「透過如何依習慣或相關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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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原住族相關案件」為主要目標 。
二、運作現況
(一)範圍--審理案件範圍類型及案號字別一覽表、補充函示
依司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函示13,揭示「原住民專業法庭審理案件範圍類型及案號字別一覽
表」如下14:
案件別 審理案件範圍類型 案號字別 備註
刑 事 案 被告為原住民之刑事案件,不論何種犯 案 號 字
件 罪類型,均由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 別:於原
審理。 有字別前
加註「原」
字,以資
區別。
民 事 事 一、應由原住民專業法庭(股)審理之 案 號 字 基 於 原 住 民 族 專 庭
件 民事事件類型: 別:於原 (股)審理之民事事件
8 黃居正。2011。〈從 St. Catherine’s Milling Co.案到 R. v. Sparrow 案─加拿大法下的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權〉,《台灣原住民
族研究學報》,第 1 卷第 2 期,第 39-59 頁。蔡志偉,以文化以文化脈絡回應司法論述:澳洲與我國有關傳統領域權的判
決比較,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100 年 10 月 15、16 日發表。
9 蔡志偉,以文化以文化脈絡回應司法論述:澳洲與我國有關傳統領域權的判決比較,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
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100 年 10 月 15、16 日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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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司法院與行政院版之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在原住民被告之觀審案件,觀審員之選取並無強制加入原住民名
額。另其他版本如「陪審團法草案」、「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有吳宜臻立委及柯建銘立委二版本),亦均無此設計,
據了解,如允許強制加入原住民身分觀審員之設計,其他從宗教、性別、黨派區分,亦應等同設計,難期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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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原住民參與審判之論述,參考張道周,原住民參與審判—原住民審判主體地位的建立,台灣原住民族研究季刊,
第 41 至 82 頁,第 5 卷第 3 期,2012,國立東華大學原住民民族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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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王泰升教授在司法院 101 年 5 月 15 日召開之「評估設置原住民族專法庭之可行性」座談會內發言「如果能夠透過
專庭或專股的方式,不斷累積如何依習慣或相關特別法處理原住族相關案件,假以時日,才有可能實現原住民司法自治….
可以從實際的司法個案當中,慢慢累積如何因應原住民族的歷史文化,去做特別的處遇,將來如果原住民要特別立法才
有憑據」,參司法院 101 年 6 月 19 日祕台廳司一字第 1010017346 號函附之座談會會議紀錄。
13 司法院 101 年 10 月 8 日院台廳司一字第 1010028460 號函、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 10 月 12 日院鎮文孝字第 1010006785
號函。
14 有關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之庭(股)數及法官是否兼辦其他案件部分,屬法院院長權限,
由被指定之法院院長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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