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113年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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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




                   一、本調查分析對象皆為 15 歲以上原住民族的資料,原住民身分之認定為

                        符合原住民身分法規範,經戶政事務所登記者。

                   二、原住民家戶指戶內至少有 1 人 15 歲以上且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三、調查分析推估人數,因加權後四捨五入的關係,有些細項人數相加不
                        等於總計。


                   四、因小數點四捨五入位差的關係,部分橫向百分比加總不等於 100.00。


                   五、本報告所用各種符號之代表意義如下:

                         "-"表示交叉格無資料。


                         "#"表示調查樣本數較少,不加以分析。


                         "NA"表示無該統計數值。

                         "0.00"表示百分比小於 0.005。


                         "0"表示人數小於 0.5。

                   六、統計區域:


                         北部地區: 含新北市、臺北市、基隆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
                                      宜蘭縣


                         中部地區: 含臺中市、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

                         南部地區: 含臺南市、高雄市、嘉義市、嘉義縣、屏東縣、澎湖縣

                         東部地區: 含臺東縣、花蓮縣


                   七、年齡層:本報告青年原住民族年齡範圍為 15~39 歲、中高齡原住民族
                        年齡範圍為 40~64 歲。


                   八、原住民族地區:為原住民族委員會所指定之臺灣原住民族傳統居住,
                        具有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特色,經中央原住民族委員會報請行政

                        院核定之地區。目前已核定的地區包括 24 個山地鄉,6 個直轄市山地
                        原住民區及 25 個平地原住民鄉(鎮、市),共 55 個鄉(鎮、市、 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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