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5 - 第五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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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求原住民族基本法與野生動物保育法間規範衝突的緩衝
地帶-以「違法性意識之可能性」的視角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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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志強
花蓮地方法院法官
摘要
法益保護和人權保障向來作為支撐刑法系統運作所不可或缺之機能,惟此二機能之拉鋸,
並非只存在狹義刑法各論的類型化犯罪中,也呈現於具有交錯、重疊關係的不同法規範間,原住
民族基本法與野生動物保育法間迭經立法者歷次修法所造成之規範衝突即是其例。2005 年 2 月
5 日施行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9 條與 2004 年 2 月 4 日增訂之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雖
足以彰顯立法者欲透過該等規範之制定達成維護原住民族生存與文化之目的,然除了司法系統運
用法釋義學的路徑,緊縮了前揭規範所欲達成之目的外,2012 年 6 月 6 日制定的「原住民族基
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本身亦與原住民族基本法、野生動物保
育法間存有扞格之處,此些規範衝突所帶來之風險,恐持續地衍生原住民族面臨刑事責任之案
件。爰此,針對國家制定之諸多規範使受規範者陷於手足無措的困境,本文試圖以責任論當中的
「違法性意識之可能性」作為規範衝突之調節閥,撐出足以喘息的夾縫空間,希以覓得行政系統
或立法系統調整現行規範衝突之契機。
關鍵字:
違法性意識、違法性錯誤、禁止錯誤、違法性意識之可能性、不知法律、法律錯誤、自用、狩獵、
責任、能力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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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地方法院法官、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生。感謝花蓮地方法院湯文章庭長、黃鴻達審判長對於本文之提
點,並感謝士林地方法院李昭然法官、台北地方法院吳承學法官所提供之寶貴意見。筆者才疏學淺,桀誤之處、文責自
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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