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9 - 第五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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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住民族基本法明文化後之困境


                        然而,雖然立法者高舉重視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之旗幟,但如前所述,立法者同時也為解消
                   國際壓力,強化了環境刑法中的刑罰規範,將「國際壓力」引流進入國內之後,並把「生態平衡、
                   物種多樣性」納入「法益」,擴充「法益保護機能」之概念,立法系統將原住民族之習慣、文化

                   以及生存意義之事物加以入罪化,兩種須保護之價值因相互衝突形成的「結構性」因素,不僅該
                   刑為入罪化後「人權保障機能」則會受到一定程度之壓縮,因為法益概念本身以外之國際壓力的
                   因素考量下,由多數群體作成之政經決定,更容易地使少數群體之習慣、文化或具有意義之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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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式受到政治、經濟與文化上之侵害 ,原住民族基本權利雖因國際潮流之助力,開啟了立法系
                   統對於原住民族權利之重視,但即使將原住民族之權利,以法律文字明文規定,就我國法律系統
                   內部而言,一來標榜不同價值之法規範系統(如:野動法與原基法),價值觀之衝突並未隨著法化
                   而消失,二來則是縱然將一方價值予以法化,執行層面未有落實時,原本躍然紙上的權利仍有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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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空談之虞,而此結構性之困境不僅僅是我國所特有,世界各國也都多有存在 ,只不過如要探
                   究我國之現狀,對立法系統將兩種價值觀法化後,司法系統如何回應價值觀並存之衝突,則有加
                   以爬梳之必要。

                   貳、現行實務判解之處理模式

                      一、三種論罪模式:「直接適用」、「依法從事」與「特別法優先」

                        (一)、直接適用野動法規範

                        原基法和野動法發生衝突時,實務判解常見採取之第一種處理模式,即是在未討論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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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衝突之情況下,直接適用野動法之規範作成有罪之決斷 ,以【五票坑山區獵捕山羌案】為例:
                   「…查無證據證明其前開所為係基於上開得排除處罰規定之事由(應指野動法第 21 條之 1)而所
                   為,依上揭所述,即已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核其所為,係犯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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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 、【丹大山區第 14 林班獵捕藍腹鷴
                   案】:「…被告固屬布農族之高山原住民,然藍腹鷴既經農委會公告為珍貴稀有野生動物,即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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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張基於傳統文化、祭儀等因素而予獵捕、宰殺…..」 。此種處理模式雖沒有指出法規範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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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原住民族、老人、小孩、婦女、失業者、移工、身心障礙人士」雖經常被列為「置身於脆弱或不利之處境」的少
                   數特定群體,但就政治、經濟體制下以平等原則所採取之反歧視行動、對其脆弱性進行補償,「原住民族」和「其他類
                   型」加以區別,蓋兩者是不同的脆弱性補償類型,前者係透過保護免受同化之外部壓力,幫助文化共同體保持其特性,
                   屬於永久性質;後者則是藉由清除阻止完全融入社會的不公平障礙,幫助社會弱勢融入社會。請參照 Will Kymlica 著,
                   鄧紅風譯,「少數群體之權利-民族主義、多元文化主義與公民權」,頁 250-256,左岸文化,2004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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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美國華盛頓州印第安考馬族獵鯨事件,與澳洲原住民族漁獲權有關之克羅克島判例、威里斯利島判例,日本北
                   海道愛努族傳統領域捕獵熊、鹿或鮭魚。台邦.撒沙勒,「尋找失落的箭矢-原住民狩獵文化的思辨」,請參照
                   http://ihc.apc.gov.tw/Journals.php?pid=606&id=629 (最後瀏覽時間:2014 年 7 月 12 日);施正鋒、吳珮瑛,「澳洲原住
                   民族的漁獲權」,頁 147-148,台灣原住民族研究學報第 1 卷第 2 期,2011 年;謝世忠,「虛實之間的民族史-愛努人之
                   『歷史』與歷史記憶」,請參照 http://ppt.cc/rpdb (最後瀏覽時間:2014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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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671 號刑事判決、96 年度埔刑簡字第 163 號簡易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8 年度
                   訴字第 963 號刑事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審訴字第 225 號刑事判決、100 年度訴字第 1123 號刑事判決、100
                   年度訴字第 27 號刑事判決、99 年度訴字第 931 號刑事判決、98 年度訴字第 950 號刑事判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10 號刑事判決、97 年度訴字第 126 號刑事判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2 年度原訴字第 7 號刑事判決、101
                   年度訴字第 253 號刑事判決、101 年度訴字第 173 號刑事判決、99 年度東簡字第 214  號刑事簡易判決、98 年度東簡字
                   第 321 號刑事簡易判決、98 年度審簡字第 2 號刑事簡易判決、98 年度簡字第 9 號刑事簡易判決、97 年度訴字第 320
                   號刑事判決、97 年度訴字第 51 號刑事判決、95 年度訴字第 193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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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38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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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8 年度重訴字第 5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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