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2 - 第五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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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之限制,則屬例外規定,立法者應係在原住民之文化與環境生態間取得一平衡點,考量原住民
族之傳統智慧中,狩獵的時節亦包含適當地給予保育類野生動物休養繁殖之時期,而非一年四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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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時節均得加以狩獵 ,因此即便是基於傳統文化、祭儀和自用之必要,不至於造成生態平衡
的瓦解。
惟依照野動法第 21 條之 1 授權制定,於民國 101 年 6 月 6 日公布之「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
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 下稱原民狩獵管理辦法),若檢視該原民狩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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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辦法的附表 ,雖可知是僅列出必要的傳統文化、祭儀,並且不同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及祭
儀名稱、期間、獵捕方式、獵捕動物種類加以規範,但若細察表格內容,著實存有不少令人困惑
之處。首先,在可獵捕的野生動物欄位部分,(1).名稱不一致:同樣是「蛙類」,但有「青蛙、蛙
類、青蛙類」三種表示方式;(2).名稱混淆、範圍太廣及語焉不詳:依照野動法授權制定之原民
狩獵管理辦法,理應比授權法規更為具體明確,但表格中所列之分類,或有以學名稱之,又有似
以種類名稱之,判斷上容易造成混淆;且更多之情況則以廣泛的種類名稱,則對照「臺灣地區保
育類野生動物物種」,可獵捕之範疇除了其他應予保育動物外,似囊括了瀕臨絕種之動物、珍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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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有之動物 ;甚至有出現非屬動物,語焉不詳之類別 等,該原民狩獵管理辦法顯有違反明確
性之虞,將來實務上在認定是否為可供獵捕動物時,勢必衍生諸多疑慮。再者,(3).同一種可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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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之野生動物在同一欄位,被列入兩次 :該原民狩獵管理辦法表格製作恐流於草率。然而,文
字用語混淆、重複、範圍太廣以及語焉不詳處,均得立即改正、使之明確即可,但最為重要的問
題則是(4).附表似未劃定野生動物休養生息之期間:從附表之獵捕季節欄位觀察,甚或有一年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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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1 月到 12 月)的祭典,均得獵捕保育類動物的情形 ,果若依照該管理辦法的附表操作,某些
區域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受到獵捕,將會成為一年四季的常態現象,若無考量納入保育類野生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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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立法委員孔文吉、陳瑩、簡東明等委員曾於「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 條文修正草案」審議過程中分別指出:「…
孔委員文吉:…法條規定是包括自用喔!為什麼祭儀文化跟自用還要分開擺呢?我所謂的自用就是,原民會跟林務局應該
把辦法訂出來,究竟開放什麼季節?原住民可以在哪一個地方狩獵?在不影響野生動物保育法的前提下,原住民可以獵
捕哪些動物?有一定種類、一定的數量、開放一定的季節,這就是指自用之意。…;…陳委員瑩:文化祭儀是生活習慣,
它不是犯罪,更不該被汙名化。…對於原住民認定的『自用』和其他平地人朋友的定義可能有所差距。…以為是想到就
可以去打一隻,完全沒有規範和限制,但事實不是這樣。…其實原住民祖先對打獵的部分是非常有智慧的,他們絕對不
會在動物繁殖的季節去打獵。…;…簡委員東明:…大家比較有爭議的部分在自己使用的部分,…實際上,從事狩獵或
祭典也好,抓野生動物都要經過一個程序,不是高興狩獵就狩獵,…沒有申請就是違法…在申請時就是一個很好的把關
程序。在申請時就會提出獵捕的方式、動物種類、數量、獵捕期間、區域,都要提出申請,沒有申請就核定不能狩獵,
否則就是違法…農委會應該針對各種野生動物的繁殖力進行研究調查…」。請參照立法院公報第 97 期第 38 卷
http://lis.ly.gov.tw/ttscgi/ttsw eb3?@@8144F0B3539386316803 (最後瀏覽時間:2014 年 7 月 11 日)。台灣於日本統治
時期的文獻資料記載,各族狩獵之頻率有的每 3 年 1 次、有的 3、4 年一次,但狩獵之動物種類有些則無任何限制、數
量亦未限制。請參照野林厚志,「台湾原住民族の狩猟方法-日本統治時代の資料から」,頁 220-225,收錄於「開かれた
系としての狩猟採集社会」,2002 年;又以魯凱族為例,根據屏東縣霧台鄉之狩獵活動多在為每年 10 月至翌年 3 月間,
除了每年 5 月至 10 月為農忙季節、不利狩獵之雨季外,得以使得野生動物資源長期使用的特殊性,從生態學的角度觀
察,至少包含了「狩獵乃季節性活動,提供野生動物族群喘息之時間」此點。請參照裴家騏,「魯凱族的狩獵知識與文
化-傳統生態知識的價值」,頁 73-74,台灣原住民研究論叢第 8 期,2010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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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onservation.forest.gov.tw/ct.asp?xItem=60382&ctNode=193&mp=10 (最後瀏覽時間:2014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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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竹雞等一般類鳥類」是否即指「其他應予保育類之『臺灣山鷓鴣(深山竹雞)』」?;有時類別使用學名「高身
鲴魚、何氏棘魞」、有時則用種類名「魚類」、通俗名「苦花」;「蛇類」、「百步蛇除外之蛇類」、「魚類」、「青蛙、蛙類、
青蛙類」、「溪魚」、「雉雞」、「麻雀」等,是否意指所有蛇類(或排除百步蛇以外之蛇類)、淡水魚類、蛙類?又「雉雞」
是否包含「水雉、環頸雉、黑長尾雉(帝雉)」?「麻雀」有沒有包含「山麻雀」?「野溪動物」所指為何?「山豪/山壕」
是否等同「野鼠」(若是為何有的分類則是將山豪、野鼠並列;若否,則應否決定統一性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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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藤」、「鷹羽」所指為何?(若是指植物或鷹類之羽毛似不應制定於此欄位);又由於「山老鼠」在語言使用上多指稱
為「盜伐林木者」,欄位中所列之「山老鼠」是否意思相同?或者其實等同「山豪」或「野鼠」?
24 附表表格中,魯凱族、高雄市的部分,可獵捕之動物「白鼻心」則被列計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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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而言:位於「台東縣」之「布農族」,從 1 月到 12 月之祭典,均得以獵槍、傳統獵捕器、陷阱或犬獵的方式,獵
捕「台灣野山羊、山羌、白鼻心」;位於「台東縣」之「排灣族」,除了 5、6 月外,其他月份的祭典,均得獵捕「台灣
野山羊、山羌、白鼻心」。台東縣區域之「台灣野山羊、山羌、白鼻心」等保育類野生動物之休養生息期間是否有納入
劃定附表時的考量因素,實非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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