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6 - 第五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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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野生動物保育法與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範衝突
一、「保育」概念之形塑與背後意涵
(一)、從選擇性保護鳥獸到維護生態平衡與物種多樣性
我國立法系統制定野生動物保育法(下稱野動法),於民國 78 年 (1989 年) 6 月 23 日經公布
後施行,並於民國 83 年 (1994 年) 10 月 29 日公布修正全部條文。從野動法第 1 條修正前後之
文脈觀察,不論是修正前「…為保育野生動物,以維護自然生態之平衡…」或修正後「…為保育
野生動物,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之平衡... 」,均明確地彰顯我國對於保育野生動物的重
視。但野生動物的「保育」觀念並非憑空可得,回顧我國立法系統制定與野生動物相關之法律規
範,最早可回溯至民國 20 年 4 月 18 日 制定並於 21 年 12 月 28 日公布施行,幾經修正後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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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年 6 月 9 日廢止之狩獵法 。
已廢止之狩獵法之規範,從第 1 條規定:「狩獵」係指以「獵具」或「鷹犬」捕取鳥獸,並
於第 2 條規定:「獵具之種類、名稱及限制」,由經濟、內政兩部按各地方情形定之的立法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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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見當時參考鄰國日本早期「狩獵法」之斧鑿甚深 ;而第 3 條則將「鳥獸」的種類,區分為:「一、
傷害人畜之鳥獸。二、有害禾稼、林木之鳥獸。三、可供食用或用品之鳥獸。四、有益禾稼、林
木之鳥獸。五、珍奇鳥獸。」五大類,並依照第 4 條則規定,傷害人畜、有害禾稼、林木之鳥獸,
得隨時狩獵;可供食用或用品之鳥獸,則明定狩獵期間,並由地方政府視當地鳥獸繁殖情形,分
別種類,提前、延遲或縮短;至於有益禾稼、林木之鳥獸或珍奇鳥獸,除供學術上之研究,並呈
經經濟部或省(市)政府特准者外,不得狩獵,若有違反狩獵法所禁止或限制之規定者,撤銷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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獵證照及科處行政罰 。可悉在早期時空背景下,欠缺「保育」野生動物的觀念,反而是選擇性
地以是否「對物質需求直接有利」或是否歸類為「珍禽異獸」的觀點,決定何種鳥獸可供獵捕、
何種鳥獸值得保護,立法之思維模式與野動法著眼於「保育」之「維護物種多樣性、自然生態平
衡」迥異。然而,向來政策重心側重經濟導向的我國,何以立法系統逐漸地察覺「保育」的重要
性,廢止狩獵法而改弦易轍地於 1989 年制定野動法,後於 1994 年大幅度修正野動法?1980 年
代後所逐漸浮現之諸種國際壓力,以及 1994 年美國依照培利修正案( Pelly Amendment)宣布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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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glin.ly.gov.tw/web/nationalLegal.do?isChinese=true&method=legalHtml&id=483 請參照立法院全球法律資訊網
(最後瀏覽時間:2014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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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日本明治 28 年(1895 年)3 月 20 日第 1 次公布之「狩獵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中,以槍、各種繩網、獵鷹
或捕鳥器具捕獲鳥獸,稱之為狩獵。」、同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獵具之種類和限制,由農商務大臣定之。」請參照
http://kindai.ndl.go.jp/info:ndljp/pid/787996/24 (最後瀏覽時間:2014 年 6 月 16 日)。又該明治 28 年公布之狩獵法乃沿
襲明治 6 年(1873 年)、明治 25 年(1882 年)之「鳥獸獵規則」及「狩獵規則」而來,幾經大正、昭和年間修法,至昭和
38 年(1963 年)更名為「鳥獸保護及狩獵之法律」,並創設鳥獸保護事業計畫,昭和 53 年(1978 年)設置槍獵限制區域制
度,平成 14 年(2002 年)7 月 5 日全面修正,更名為「鳥獸保護及狩獵適正化之法律」,其中包含了「為掌握鳥獸捕獲數,
狩獵者捕獲數之報告義務」等重要修正,而於平成 18 年(2006 年)6 月 14 日修正、翌年(2007 年)4 月 16 日公布施行的
內容,包含:「於休獵區中,於都道府縣知事指定之區域,得捕獲特定鳥獸(為兼顧農林業被害之防止與鳥獸適切之個體
數管理)」、「區分網獵執照、陷阱狩獵執照(為推廣用農家自己之陷阱適切地捕獲鳥獸)」、「因捕獲數之限制,創設入獵者
承認制度(為了維持鳥獸適切的數量、活用狩獵作為農林業被害之對策,給予都道府縣知事能夠調整一定區域入獵者之人
數限制)」、「陷阱獵禁止、限制區域制度之創設(為了防止陷阱造成人傷害之危險)」、「鳥獸保護區保全事業之創設(保護鳥
獸之棲息地)」、「輸入鳥獸之識別措施(為了管理從海外輸入之鳥獸,合法輸入之鳥獸必須穿戴環境大臣交付之標識、腳
環等)」、「陷阱和網設置者之姓名的表示義務(為了防止設置違法之繩網與陷阱)」等規定。請參照川口浩一,「『鳥獣の保
護及び狩猟の適正化に関する法律』罰則規定の注釈(上)」,頁 106-108,関西大学法学論集第 57 卷 3 号,平成 25 年(2013
年)1 月;http://www.env.go.jp/nature/choju/law/ law1-2/index.html (最後瀏覽時間:2014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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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之狩獵法第 17 條:違反本法關於禁止或限制之規定者,處以五十元以下之罰鍰,並撤銷其狩獵證書,其情節
重大者,得依法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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