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 - 第五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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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言
臺灣原住民是一個沒有文字的民族,至少到日治時代以前,它仍保持口耳相傳的傳播模式,
其社會想像的邊界和認同的範圍,僅及於部落。儘管如此,我們並不能因此按一般現代化的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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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地以所謂「原始社會」來概括描述部落(孫大川,2000) 。1895 年,甲午戰爭失敗,臺
灣割讓給日本,之後半個世紀原住民面對了一個全新的世界。日本殖民政府的統治特色,首重客
觀數據資料建立的文獻化、國家化、貨幣化等等的強大力量,深刻影響了部落文化所維繫的整個
價值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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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社會直到 5400 年前出現法律、法庭、法官和警察 。現代國家司法制度的優點可為人
民解決衝突,特別是陌生人之間的爭端,然而如果發生爭端的雙方不是陌生人,而是鄰居、生意
合夥人、離婚夫妻,或是為了爭奪家產反目的兄弟姊妹等無法輕易切斷關係的人,傳統社群解決
爭端的方式也許值得我們借鏡。大約自 1970 年代中葉開始,一些司法人員和被害者團體開始注
意到被害人於傳統的刑事訴訟中不被重視的境況,只是個被傳喚來作證的證人。為了促使被害人
及其家屬的傷痛被國家重視,為了讓犯人認識他造成怎樣的傷害,給犯人道歉或彌補的機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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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在加拿大、紐西蘭等地開始仿傚當地原住民的風俗,試行修復式正義 。
今日 paiwan(排灣族)社會已經融入國家體制之下,其文化形貌因為政治、經濟、教育或
宗教信仰等多面向的影響,已不復見其傳統文化的形貌。於此,排灣族的文化空間的梳理並重視
其與土地關係的連結,是本文所欲探討的課題之一。其次,現代社會講求效率、崇尚法律,但是
以漢字書寫的法律文書和法官之裁審是否能夠理解族人的內心世界而適切解決族人之間的爭
端,回復既有的社會關係,乃是本文欲釐清的議題。希望多元化的臺灣社會在邁入重視自由及科
技島國之美名,也能就尊重、欣賞與同理的態度正視臺灣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歷史與內涵。
二、 在地觀點:誰是排灣族人?排灣族人在哪裡?
自然空間,因族群的互動而賦予不同的空間意義,不同意義下的自然空間,進而影響族群
的互動關係。自然空間和族群互動關係的此種交互作用,提供了一條切入探討文化空間內部之地
理景觀和社會組織分化的重要線索。在一個可以稱為文化區的地域中,組成人群的成員,分享共
同的歷史過程和歷史經驗,分享人群和土地,人群和人群交互作用的經驗,也分享人群和人群之
間合作競爭衝突甚至勾心鬥角、相互殘殺的經驗。因此,文化空間的構成對文化區內的人群而言,
是生命歷程的舞台,也是生命意義之所在,是難以割捨的鄉土,也是一個生命共同體。
2 孫大川,〈神聖的回歸--台灣原住民族祭儀的現況與再生〉,《臺灣戲專學刊》11 期(臺灣戲專,2005),頁:253~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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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社會得以大量生產糧食,能夠餵養龐大人口,而且需要一個權力核心來治理,國家才漸漸形成。人類史上第一個
國家大約在公元前三千四百年前左右出現在肥沃月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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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個案 1974 年出現在加拿大的安大略省,是兩名少年犯的案件。一位與當地原住民熟絡的少年觀護人覺得印地
安人的習俗值得效法,於是他請求法官在判決之前給他一些時間,讓他去調解被告與被害人的關係,讓被害人有機會向
被告陳述他受到什麼樣的傷害,希望對案件怎樣處理。出乎意料的是,被害人們大多表示希望由這兩位少年做出彌補,
而不要判刑關他們。被告因此有機會在瞭解自己造成的損害之後對被害人道歉,並執行雙方同意的彌補方案。這個試驗
性的做法,很快變成加拿大的「被害人-犯人-調解計畫」(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 Programs (VORPs) ,紐
西蘭 1989 年通過的「兒童、年青人及家庭法案」(Children, Young Persons, and Their Families Act),則是第一個將
修復式正義立法的國家。這是有別於將重點置於犯人身上的應報理論和預防理論,開始重視被害人的刑事司法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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