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原住民族權利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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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明之路 ? 二、第一波原住民族運動 (1990-
2000 年 ) 與憲法增修
臺 灣 是 一 個 墾 殖 社 會(sett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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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ety) ,歷經不同政權的殖民,細 臺灣山地行政歷經同化、整合、融
究臺灣原住民族與各時期統治勢力接觸 合的「文明」之路,受到解嚴後臺灣民
的歷史境遇,「原住民族」始終是被強 主化運動的影響,自 1980 年代以來,
勢外來者所「命名」與「界說」的客 原住民族持續向臺灣政府主張自己所失
體,「蕃」或「番」(不管是生番、熟 去的土地與被剝奪的權利。1990 年代啟
番、化番)就是「原住民族」的代名 動的憲法改革工程,受到國際上多元文
詞。日治時期下的「理蕃政策」及其接 化運動及臺灣本土化權利思潮的影響,
續之國治時期所實施的「山地行政」, 原住民族的多元文化始漸受重視,並在
實際上是以種族主義之威勢,強調所謂 1997 年第四次憲法增修,依據「族群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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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昭 昭 天 命 」(Manifest Destiny) 義」與「多元主義」原則,以「民族發
之信念,合理化國家統治正當性,俾以 展為目標」,接軌國際潮流,尊重原住
遂行所採同化(assimilation)與整合 民族事務之自決自治,納入「原住民族」
(integration) 之 政 策 措 施, 其 本 質 發展條款,肯認原住民族集體「民族權」
均在突顯統治群體(非原住民族)的優 的保障,確立多元文化主義的國家目標。
越與被支配者(原住民族)的落後。簡
單來說,扶助原住民族「文明化與現代
化」,不過只是掩飾「國家文化霸權主
義與殖民同化政策」的美麗辭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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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葛蘭西(Antonio Gramsci)提出之哲學和社會學理論,意指:一個社會階層可以通過操縱社會文化(信仰、解釋、認知、
價值觀等),支配或統治整個多元文化社會;統治階級的世界觀會被強制作為唯一的社會規範,並被認為是有利於全社會的
普遍有效的思想,但實際上只有統治階級受益。階級都要透過其知識分子在公民社會爭取到知性與道德上的領導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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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是一個墾殖社會(setters’ society),而非移民國家(immigrant country)。此一區別的目的,就是在承認原住民族在
臺灣的歷史定位,而非只是前仆後繼的移民裡頭較早或最早來的爾爾。換句話說,就是一地原先本來就有原住民族居住,墾
殖者移住後成為多數 / 強勢群體的當代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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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調歐洲殖民者憑藉天命往外擴張,散播基督宗教,教化野蠻人(原住民族)走向文明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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