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原住民族權利手冊
P. 16

作(第 13  條)」、「土地與自然資源的                             具有之共同管理責任而言,亦即承襲自原

               管理、利用(第 19、23 條)」。                                住民族對於土地及自然資源具有深層精神
                                                                 與情感的連結關係。因此,本法明確禁止
               第四部分:原住民族生活需求、公共衛生
                                                                 強制將原住民遷出其土地區域,亦不得違
                           與基礎設施之完備
                                                                 反原住民族意願,在原住民族地區存放有
                    由於原住民族在健康、衛生醫療、經
                                                                 害物質(第 31、32  條)。此外,政府應
               濟生活等許多層面的指標,仍然跟非原住
                                                                 透過不同的權責機關,採取必要措施,像
               民族存在著落差,本法推動積極平權措施
                                                                 是策訂原住民族經濟政策、設置原住民族
               4
                 ,關注原住民族地區基礎設施及部落更
                                                                 綜合發展基金、推行原住民族合作事業
               新(第 15、16  條),完善原住民族地區
                                                                 等,保障原住民族權利獲致經濟生活價值
               醫療及長照體系,尊重原住民族傳統醫藥
                                                                 的成果(第 14、18、27 條)。
               與保健方法(第 24 條)。
                                                                 第六部分:社會福利與社會安全網之建立
               第五部分:原住民族經濟土地事業之發展
                                                                      截至 2022 年 9 月的統計,我國原住
                    這個部分的規範重點,首在肯認土
                                                                 民族人口已超過 58  萬餘人,其中都會人
               地及自然資源對於原住民族文化的存續具
                                                                 口比率約占 48%。一直以來,都市原住民
               有密切的重要性;除此之外,也指出原住
                                                                 族因維持固有生活方式或是與周遭群體的
               民族經濟土地事業與民族自決權有重要連
                                                                 文化差異,必須面對與承受不利的待遇。
               結關係。有鑑於財產權是人權重要的核心
                                                                 就像前文所述,保障原住民族土地與自然
               權利,除了由強勢社群所主導創立的財產
                                                                 資源權利是同時具文化性及經濟性的,社
               權制度以外,我國憲法增修條文與本法的
                                                                 會福利與發展的賦權,則與上揭各項權利
               立法意旨,依循無歧視主義原則的基本要
                                                                 的行使與受益相關。基於這樣的規範意
               求,承認源生自原住民族傳統與習慣的土
                                                                 旨,本法載明一系列的國家責任,要求國
               地權利內容與治理形式(第 19、20、23
                                                                 家透過中央與地方政府的合作,以及相關
               條)。前述意旨是由原住民族對其土地所
                                                                 政策計畫的推行,提升並確保原住民族社




               4
                 「積極平權措施」(affirmative action)指的是透過立法或行政規劃與推動積極政策或措施,保障並提昇弱勢族群在各領域內
                 的機會與權益,尤其是在傳統上對弱勢族群不利的領域。常見的作法是給予特別與較有利的待遇,或者防止歧視行為,進而
                 達到各族群享有平等的權利。


         11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