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 - 原住民族權利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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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二波原住民族運動 (2000-                                臺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該項政治文

                     2008 年 ) 與原住民族基本法                           書是由前總統陳水扁先生在 1999  年競
                                                                 選時,與原住民族各族代表於蘭嶼所共
                    回顧《原住民族基本法》的立法歷
                                                                 同簽訂的歷史性文件。後來,陳水扁再
               程,當時的立法背景是承繼 1990  年代
                                                                 以總統身分,於 2002 年 10 月 19 日,
               第一波原住民族運動,憲法增修條文所
                                                                 透過原住民族各族傳統締約儀式,代表
               確立原住民族自決與多元文化主義的國
                                                                 政府與原住民族完成「新夥伴關係協定」
               家目標,並有憲法明文要求之憲法委託
                                                                 再肯認的儀式,為該政治文書的簽署提
               立法,順應以聯合國系統為主的國際原
                                                                 供更實質的效力。
               住民族權利發展潮流。
                    2000 年的總統大選,見證我國憲政                                之後,執政黨於 2004  年再提出原

               史上第一次政黨輪替,更是臺灣民主政                                 住民族與臺灣政府是「準國與國關係」
               治的重要成就。當時執政黨原住民族政                                 的主張,強調原住民族事務的規劃與推

               策的基本理念,是建立在「原住民族與                                 動,應該要與原住民族立於政府與政府







                                                                                民族意願


                                                                                                地位及
                                                                  社會福利
                                                                                               政治參與




                                                                                   另以
                                                                                法律定之
                                                               經濟土地                               教育文化






                                                                         衛生醫療            交通水利




                                                                      圖 1:憲法增修條文的立法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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