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 - 原住民族權利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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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原住民族基本法」(自同年、月七日起生效施行),揭示保障原住民族
基本權利、促進原住民族生存發展、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實行原住
引用內容
民族自治;國家應寬列預算予以協助;提供優惠措施(按即保護性差別優
待);輔導文化產業及培育專業人才;尊重原住民族選擇之生活方式、價
值觀;建立天災防護、善後制度等(以上分見第 1、5、9、23、25 及 30 條)。
宣示法律之適用,應與時俱進,適於社會正義,符合人民法律感情。肯認「原
重點意涵 住民族權利宣言、「新夥伴關係協定」及「原住民族基本法」構築國家法律保
護原住民族文化與多元文化之認事用法框架。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709 號民事判決
案件
基本資訊 裁判日期:2021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原住民族基本法受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委託立法,第 1 條、第 20 條第
1 項、第 23 條,有原住民族自決權實質涵義。就原住民保留地設置並限
定由具原住民族身分取得之法源依據,依現行有效之各個實證法,包括
憲法增修條文、原民基本法、公政公約及一般性意見,原住民族對於原
民地之取得及享有,有身分專屬性,非原住民身分者,即欠缺身分上之
引用內容 適格。此等身分上資格之正當性基礎,2007 年聯合國大會通過《原住民族
權利宣言》第 26 條第 1 款即已揭櫫。《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之實質意義,
可從宣言第 8 條獲得一完整概念及價值─原住民族文化之永續發展。我
國雖非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簽約國,惟宣言之作用正足以證立,原
住民族文化權之多樣性、永續性發展,仍為目前世界各國之主流思潮。
為完成憲法任務及原住民族基本法有關原住民族文化永續發展目的,原
住民保留地之設置取得,需具體化於各法規命令,形成制度性保障。
確立「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原住民族土地與自然資源權利之內容,具原住
民族自決權實質涵義,闡明「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證立原住民族文化權之多
重點意涵
樣性、永續性發展的規範目的,並與憲法增修條文共同形構國家法律保護
原住民族權利之制度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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