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原住民族權利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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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與國際人權基準與政策接軌。統整 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的復權。準此,
過往三次由國際獨立專家所提出的結論 總統代表政府向原住民族道歉,確可認
性意見與建議中,除剴切地指出《原住 係我國原住民族運動進入第三波權利運
民族基本法》落實憲法肯定多元文化的 動的階段,也是《原住民族基本法》與
精神未整體在各項法律層面實現,建議 《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的完全接軌。
政府應以兩人權公約、聯合國原住民族
權利宣言以及國際勞工組織關於原住民
族及部落居民的第 169 號公約所列明的
國際人權標準做為基礎,修訂我國憲法
和原住民族基本法。值得注意的是,國
際獨立專家所組成的委員會也明指,非
常樂見蔡英文總統於 2016 年 8 月 1 日
對原住民族作出歷史性道歉,肯定政府
對於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的官方認
可。
實則,《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
對於原住民族權利發展很關鍵的一個意
義在於,明文承認原住民族的集體權是
作為一種在國家統治下,回復原住民族
歷史正義和主張當代權利的重要立論依
據。正如在《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
序言中所宣告的「認識到亟需尊重和促
進原住民族因其政治、經濟和社會結構
及其文化、精神傳統、歷史和思想體系
而擁有的權利,特別是對其土地、領土
和資源的權利」。由此觀之,我國原住
民族法的基礎建設要與《原住民族權利
宣言》對應的關鍵要件,即在於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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