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 - 原住民族權利手冊
P. 48

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 2-1 條

                                                                 為促進原住民族部落健全自主發展,部落應
               第 1 條                                             設部落會議。部落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

               為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促進原住民族生                               核定者,為公法人。
               存發展,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特制定                               部落之核定、組織、部落會議之組成、決議

               本法。                                               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原住民
                                                                 族主管機關定之。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第 3 條

               一、原住民族:係指既存於臺灣而為國家管                               行政院為審議、協調本法相關事務,應設置
                    轄內之傳統民族,包括阿美族、泰雅                             推動委員會,由行政院院長召集之。

                    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魯凱族、                           前項推動委員會三分之二之委員席次,由原
                    鄒族、賽夏族、雅美族、邵族、噶瑪蘭                            住民族各族按人口比例分配;其組織由行政

                    族、太魯閣族及其他自認為原住民族並                            院定之。
                    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
                                                                 第 4 條
                    核定之民族。
                                                                 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平
               二、原住民:係指原住民族之個人。
                                                                 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治;其
               三、原住民族地區:係指原住民傳統居住,
                                                                 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具有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特色,經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
                                                                 第 5 條
                    定之地區。
                                                                 國家提供充分資源,每年應寬列預算協助原
               四、部落:係指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一定
                                                                 住民族自治發展。
                    區域內,依其傳統規範共同生活結合而
                                                                 自治區之自治權限及財政,除本法及自治相
                    成之團體,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
                                                                 關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地方制度法、財政
                    定者。
                                                                 收支劃分法及其他法律有關縣(市)之規
               五、原住民族土地:係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
                                                                 定。
                    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








         43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