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原住民族權利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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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第 10 條
政府與原住民族自治間權限發生爭議時,由 政府應保存與維護原住民族文化,並輔導文
總統府召開協商會議決定之。 化產業及培育專業人才。
第 7 條
第 11 條
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本多元、平等、尊
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應依原住民族意願,
重之精神,保障原住民族教育之權利;其相
回復原住民族部落及山川傳統名稱。
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第 12 條
第 8 條
政府應保障原住民族傳播及媒體近用權,成
直轄市及轄有原住民族地區之縣,其直轄
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規劃
市、縣政府應設原住民族專責單位,辦理原
辦理原住民族專屬及使用族語之傳播媒介
住民族事務;其餘之縣(市)政府得視實際
與機構。
需要,設原住民族專責單位或置專人,辦理
前項基金會之設置及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
原住民族事務。
之。
前項原住民族專責單位,其首長應具原住民
身分。 第 13 條
政府對原住民族傳統之生物多樣性知識及
第 9 條
智慧創作,應予保護,並促進其發展;其相
政府應設置原住民語言研究發展專責單位,
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並辦理族語能力驗證制度,積極推動原住民
族語言發展。 第 14 條
政府提供原住民族優惠措施或辦理原住民 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及環境資源特性,策
族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得於相關法令規定受 訂原住民族經濟政策,並輔導自然資源之保
益人或應考人應通過前項之驗證或具備原 育及利用,發展其經濟產業。
住民族語言能力。
第 15 條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另以法律定之。
政府應寬列預算並督促公用事業機構,積極
改善原住民族地區之交通運輸、郵政、電
信、水利、觀光及其他公共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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