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原住民族權利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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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辦理前項業務,視需要得設置原住民 利行為:
族地區建設基金;其基金之運用辦法另定 一、獵捕野生動物。
之。 二、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
三、採取礦物、土石。
第 16 條 四、利用水資源。
政府應策訂原住民族住宅政策,輔導原住民 前項海域應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商
建購或租用住宅,並積極推動部落更新計畫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公告。
方案。 第一項各款,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
限。
第 17 條
政府應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並針對原住民 第 20 條
社會狀況及特性,提供職業訓練,輔導原住 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
民取得專門職業資格及技術士證照,健全原 政府為辦理原住民族土地之調查及處理,應
住民就業服務網絡,保障其就業機會及工作 設置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其組
權益,並獲公平之報酬與升遷。 織及相關事務,另以法律定之。
原住民族工作權之保障,另以法律定之。 原住民族或原住民所有、使用之土地、海
域,其回復、取得、處分、計畫、管理及利
第 18 條
用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政府應設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辦理原住
民族經濟發展業務、輔導事業機構、住宅之 第 21 條
興辦、租售、建購及修繕業務;其基金來源, 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
由中央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住宅租售及 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
相關業務收益款、原住民族土地賠償、補償 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
及收益款、相關法令規定之撥款及其他收入 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
等充之。 享相關利益。
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項土地及
第 19 條
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部落或原住民
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及經中央原住民
諮商,並取得其同意;受限制所生之損失,
族主管機關公告之海域依法從事下列非營
應由該主管機關寬列預算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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