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原住民族權利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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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辦理前項業務,視需要得設置原住民                               利行為:

               族地區建設基金;其基金之運用辦法另定                                一、獵捕野生動物。
               之。                                                二、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

                                                                 三、採取礦物、土石。
               第 16 條                                            四、利用水資源。

               政府應策訂原住民族住宅政策,輔導原住民                               前項海域應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商
               建購或租用住宅,並積極推動部落更新計畫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公告。

               方案。                                               第一項各款,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
                                                                 限。
               第 17 條
               政府應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並針對原住民                               第 20 條

               社會狀況及特性,提供職業訓練,輔導原住                               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
               民取得專門職業資格及技術士證照,健全原                               政府為辦理原住民族土地之調查及處理,應

               住民就業服務網絡,保障其就業機會及工作                               設置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其組
               權益,並獲公平之報酬與升遷。                                    織及相關事務,另以法律定之。

               原住民族工作權之保障,另以法律定之。                                原住民族或原住民所有、使用之土地、海
                                                                 域,其回復、取得、處分、計畫、管理及利
               第 18 條
                                                                 用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政府應設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辦理原住

               民族經濟發展業務、輔導事業機構、住宅之                               第 21 條
               興辦、租售、建購及修繕業務;其基金來源,                              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

               由中央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住宅租售及                               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
               相關業務收益款、原住民族土地賠償、補償                               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

               及收益款、相關法令規定之撥款及其他收入                               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
               等充之。                                              享相關利益。

                                                                 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項土地及
               第 19 條
                                                                 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部落或原住民
               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及經中央原住民
                                                                 諮商,並取得其同意;受限制所生之損失,
               族主管機關公告之海域依法從事下列非營
                                                                 應由該主管機關寬列預算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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