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原住民族權利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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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營利所得,應提撥一定比例納入原住                                政府應寬列預算,補助距離最近醫療或社福

            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回饋或補償經費。                                機構一定距離以上之原住民就醫、緊急醫療
            前三項有關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                                 救護及後送,長期照護等醫療或社會福利資

            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之劃設、諮商及取得                                源使用之交通費用,其補助辦法,由中央目
            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同意或參與方式、受限制                                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所生損失之補償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
                                                               第 25 條
            機關另定之。
                                                               政府應建立原住民族地區天然災害防護及
            第 22 條                                             善後制度,並劃設天然災害防護優先區,保

            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國家公園、國家級                                障原住民族生命財產安全。
            風景特定區、林業區、生態保育區、遊樂區
                                                               第 26 條
            及其他資源治理機關時,應徵得當地原住民
                                                               政府應積極辦理原住民族社會福利事項,規
            族同意,並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
                                                               劃建立原住民族社會安全體系,並特別保障
            其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
                                                               原住民兒童、老人、婦女及身心障礙者之相
            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關權益。
            第 23 條                                             政府對原住民參加社會保險或使用醫療及

            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選擇生活方式、習俗、                                福利資源無力負擔者,得予補助。
            服飾、社會經濟組織型態、資源利用方式、
                                                               第 27 條
            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之權利。
                                                               政府應積極推行原住民族儲蓄互助及其他

            第 24 條                                             合作事業,輔導其經營管理,並得予以賦稅
            政府應依原住民族特性,策訂原住民族公共                                之優惠措施。

            衛生及醫療政策,將原住民族地區納入全國
                                                               第 28 條
            醫療網,辦理原住民族健康照顧,建立完善
                                                               政府對於居住原住民族地區外之原住民,應
            之長期照護、緊急救護及後送體系,保障原
                                                               對其健康、安居、融資、就學、就養、就業、
            住民健康及生命安全。
                                                               就醫及社會適應等事項給予保障及協助。
            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傳統醫藥和保健方法,
            並進行研究與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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