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 - 原住民族權利手冊
P. 52
第 29 條 第 34 條
政府為保障原住民族尊嚴及基本人權,應於 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依本法之
國家人權法案增訂原住民族人權保障專章。 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
前項法令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前,由中
第 30 條 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
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制定法律或實施司 管機關,依本法之原則解釋、適用之。
法與行政救濟程序、公證、調解、仲裁或類
第 35 條
似程序,應尊重原住民族之族語、傳統習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俗、文化及價值觀,保障其合法權益,原住
民有不諳國語者,應由通曉其族語之人為傳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原住民族基本
譯。
法,https://ssur.cc/qsJGCgMQ7
政府為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得設置原
住民族法院或法庭。
第 31 條
政府不得違反原住民族意願,在原住民族地
區內存放有害物質。
第 32 條
政府除因立即而明顯危險外,不得強行將原
住民遷出其土地區域。
前項強制行為,致原住民受有損失時,應予
合理安置及補償。
第 33 條
政府應積極促進原住民族與國際原住民族
及少數民族在經濟、社會、政治、文化、宗
教、學術及生態環境等事項之交流與合作。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