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 - 原住民族權利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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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條                                            第 34 條

               政府為保障原住民族尊嚴及基本人權,應於                               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依本法之
               國家人權法案增訂原住民族人權保障專章。                               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

                                                                 前項法令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前,由中
               第 30 條                                            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

               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制定法律或實施司                               管機關,依本法之原則解釋、適用之。
               法與行政救濟程序、公證、調解、仲裁或類
                                                                 第 35 條
               似程序,應尊重原住民族之族語、傳統習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俗、文化及價值觀,保障其合法權益,原住

               民有不諳國語者,應由通曉其族語之人為傳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原住民族基本
               譯。
                                                                 法,https://ssur.cc/qsJGCgMQ7
               政府為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得設置原
               住民族法院或法庭。


               第 31 條

               政府不得違反原住民族意願,在原住民族地
               區內存放有害物質。


               第 32 條

               政府除因立即而明顯危險外,不得強行將原
               住民遷出其土地區域。

               前項強制行為,致原住民受有損失時,應予
               合理安置及補償。


               第 33 條

               政府應積極促進原住民族與國際原住民族
               及少數民族在經濟、社會、政治、文化、宗

               教、學術及生態環境等事項之交流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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