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 - 原住民族權利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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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3 月,立法院完成兩項國際                         住民族日」,正式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

               人權公約的內國法化,制定《公民與政                                 並有如下核心目標:(一)調查、處理、
               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                                 救濟人權侵害或歧視事件;(二)引介

               際公約施行法》,總統府復於 2010  年                             國際人權文書及指標並內國法化;(三)
               12 月成立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為回                               研究及檢討國家人權政策與法令;(四)

               應並落實聯合國「關於促進和保護人權                                 就國家人權報告提獨立評估意見;(五)
               的國家機構地位的原則」(簡稱「巴黎                                 推廣人權教育、普及人權理念;(六)

               原則」),要求國家人權機構應具備以                                 提出年度國家人權狀況報告;(七)促
               國際人權標準行使的廣泛職權,及獨立                                 進社會對話。

               性、多元性、足夠的資源以及充分的調                                      到目前為止,我國也已經完成「國
               查權等,我國也在 2020 年 8 月 1 日「原                         際人權兩公約」三次國家報告及審查,






               職權簡介 (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 2 條 )

                  一、對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歧視之事件進行調查


                  二、對國家人權政策提供建議

                  三、對重要人權議題提出專案報告


                  四、協助政府機關推動批准或加入國際人權文書並國內法化


                  五、提出修憲或修法之建議

                  六、監督政府推廣人權教育


                  七、與機關或組織合作、促進人權之保障

                  八、對政府機關所提之國家報告,撰提獨立之評估意見


                  九、其他促進及保障人權之相關事項


                                               圖 7: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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