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原住民族權利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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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509 號判決
                 案件
                             裁判日期:2022 年 9 月 8 日
               基本資訊
                             裁判案由:電業法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之所以規定原住民族的諮商同意參與權,即因原
                             住民族的生存、精神與文化活動高度依賴其生活的土地。故尊重當地原住
                             民族依其意願,使其知情同意參與涉及維繫其族群生存及文化存續的土地
                             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的決定,方能達成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及第 12 項前段的目標。
               引用內容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保障原住民族或部落享有諮商、同意
                             或參與的權利,正是奠基在部落有自治、自主地位的法律基礎上,因此召
                             開部落會議的時間、地點、形成共識的時間進程等,應尊重部落,不應由
                             行政機關代為決定,此所以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 18 條規定:「原住民族有
                             權依照自己的程序選任自己的代表,參與影響其權利之事務的決策過程,
                             並有權維持及發展原住民族自己的決策制度。」精神之所在,也是諮商同
                             意辦法第 24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立法目的之所在。

                             闡明「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之規範內容,係建立在部
                             落有自治、自主地位的法律基礎上,且是以落實憲法增修條文保障原住民
               重點意涵
                             族地位及政治參與的國家目標,並能對應「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之基本價值
                             與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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