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2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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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對於日後部落處理公共事務以及實踐<原基法>第廿一條有關原住民族同

                   意事項的討論可能陷入的困境。
                        對照<諮商辦法>中部落公共事務以及<原基法>第廿一條住民族原住民
                   族同意事項的議決程序,可以看到以下矛盾的情境:
                        (一)因為村里行政區域下部落的零碎化,經核定的部落無法獨立自行討論

                   部落公共事務,其對公共事務的討論仍須與村里行政區域下的其它部落共同討論
                   之。以澳花村為例,因具三個經核定的部落(Kmuyaw、Bbukeykay 與 Kbbu),但
                   是此三個部落其實是共享澳花村的空間資源,其所討論部落公共事務,實亦同時
                   牽涉三個部落的事務。設若礦商擬在澳花村行政區域內設礦,循<諮商辦法>向

                   鄉公所提請部落討論<原基法>同意事項,則仍須三個部落成員全體達成共識為
                   之。在此情況下,「理念型部落」的核定反顯多餘。
                        (二)傳統領域以部落為單位劃分,以南澳鄉目前核定部落而言,其要在傳
                   統領域中行使<原基法>同意事項反而迭生困難。在南澳鄉的傳統領域調查中,

                   可以發現部落絕大多數並不居於其傳統領域,甚至有些部落即位於它部落的傳統
                   領域中。以萬達礦業的環評案為例,其礦區雖位於東澳村西側山區,但因位於武
                   塔村傳統領域,環評委員會要求萬達礦業依部落所屬傳統領域補充辦理環評說明
                   會。依慣習,武塔村的傳統領域實係 Buta 流域同盟(qutux llyung Buta)的傳統

                   領域,其成員包括 Tlangan、Tpihan 及 Btunux 三社,但萬達礦業僅在東岳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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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評說明會, 而未同時在武塔村辦理;參與說明會的成員,有不屬 Buta 流域同
                   盟的 Gugut 部落原住民,卻排除屬 Buta 流域同盟的 Tlangan 部落原住民。而上
                   述荒謬事項,未來亦不排除在其他部落中發生。



                   肆、結論與建議

                        南澳鄉自日治時期迄國府初期歷經集團移住政策與山地平地化政策後,不僅

                   始得部落前離其傳統領域,移居近山沿海地區,同時也因部落的分化造成同部落
                   分屬不同行政區與單一行政區有多個不同部落人口,空間的流離與組織的零碎化,
                   成為現今南澳鄉村落中的常態。2005 年<原基法>公布實施,2009 年政府執行
                   部落核定計畫,加之自 2002 年迄 2006 年執行的傳統領域調查工作,本研究發現

                   基於<原基法>中對「理想型部落」的想像,反倒使得南澳鄉部落群在部落內討
                   論公共事務以及在原住民族土地上行使<原基法>第廿一條同意權迭生矛盾與
                   困難。
                        於上述的討論,本研究擬提建議如下:

                   首先,為使一行政區域中的部落依部落會議討論公共事務簡易化,原民會應鼓勵
                   部落依其意願及其慣習減併化。如前所討論,Klesan 流域群部落在昔時即具有依
                   形勢分化與整併的構成方式,在同一個部落中雖有不同的 gaga 組織與 gaga 領袖
                   (mlahan gaga),但對部落內、外公共事務仍會自 mlahan gaga 中選任一位部落領


                   25   因東岳村即有 Tpihan 部落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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