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3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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袖,並且透過長老(家戶長)會議亦絕不落公共事務。前所討論部落因居於同一行
政空間,但其公共事務的討論仍須與它部落居民共同討論之,故部落減併化方能
簡便公共事務的議決。
其次,因應部落的減併,傳統領域的劃分不應僅以部落為權益行使單位。南
澳鄉部落的空間流離域組織零碎化,使各部落的傳統領域無法一一與部落相對應,
而多數部落亦並不居於其傳統領域中。是以,傳統領域的劃分若以部落為劃分單
位,則要行使<原基法>同意事項迭生困難。前所討論昔時南澳鄉 Klesan 部落
群係以次流域群作為領域劃分,次流域群成員共享得以自然資源,則能減少因空
間流離與零碎化所產生的影響。
最後,傳統領域的劃分既不以部落作為權益行使單位,超部落組織的次領域
族群會議的設立即應作為部落會議的奧援。Klesan 部落群昔時即以次流域群作為
超部落組織,以作為共同防禦以及共同管理自然資源的聯盟。因此,部落不僅不
是孤立的,它與其他部落之間具有社會安全與自然資源上的連結。<原基法>以
部落作獨立自治單位,反倒容易使部落失去與其他部落之間的聯繫,並須獨自承
受其行使原住民族意願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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