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9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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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諮詢同意機制與民主實踐



                                  —從日月潭向山觀光旅館 BOT 案談起






                                                                1
                                                        涂予尹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助理教授




                                                          摘要


                        2007 年通過的《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DRIPS)第 32 條第 2 款規定:「各國在通過任何將
                   影響原住民族的土地、領域,及其他資源的政策,特別是與開發、利用或開採礦

                   物、水源或其他資源有關的政策前,應透過原住民族自己的代表機制,向相關的
                   原住民族諮詢,並與其合作,以獲取原住民族自由且知情的同意」。我國目前雖
                   然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但是早在 2005 年 2 月公布的《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就已有相應的規定。該條第 1 項、第 2 項分別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

                   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
                   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
                   益」;「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項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部
                   落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

                        令人遺憾的是,縱然原住民擁有就涉己的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等案件事先同
                   意或參與的權利(力),早已是國內法國際法上的明文,但是在《原住民族基本
                   法》公布施行甫滿 10 年的 2015 年 4 月,行政院在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
                   區管理處聲明撤銷「日月潭向山觀光旅館 BOT 案」(以下稱「系爭 BOT 案」)環

                   境影響評估結論的訴願中,卻作成原處分部分撤銷的決定。訴願決定的主文提到:
                   環評結論中有關「開發單位應在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取得行政
                   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本案已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規定所出具之公函,且
                   本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經本署備查後始得動工,並應於開發行為施工前30日內,

                   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本署預定施工日期;採分段(分期)開發者,則
                   提報各段(期)開發之第 1  次施工行為預定施工日期」的部分應予撤銷,其主
                   要理由是:系爭 BOT 案的開發土地是否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尚非無疑,
                   且開發單位早在環評結論公告前,即已透過召開地方說明會等方式,充分聽取當

                   地原住民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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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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