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2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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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新的發展。主要的原因是來自陳前總統的承諾,答應設立一座保護原始檜木林
                   的國家公園,保育人士期待新政府能夠履行此一承諾。於是,當時新政府責成研
                   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與內政部營建署分頭邀請專家學者進行評估與規劃。2000 年

                   10 月這個規劃案舉行一個研究規劃成果的發表會,規劃的內容並未對退輔會所

                   管理的檜木原始林有任何的更動,國家公園的範圍選取很明顯地是在農委會、退
                   輔會以及內政部營建署之間取得一個平衡的位置。換句話說,是在不觸及退輔會
                   營林利益之下,企圖另闢範圍設立一座新的國家公園,但這個國家公園的設置並

                   未與原住民族充分溝通。因此經由專家學者所規劃的國家公園不僅沒有得到之前

                   「保存派」的保育人士的支持,更引起原住民族中 Tayal 部落族人的反感。值得
                   注意的是,這個規劃案間接地促成「保存派」的保育人士與部分 Tayal 原運人士
                   的結盟,思考設立一個與原住民「共管」的新國家公園模式。於是,在保育人士

                   與這些 Tayal 族人與當時的新政府對話之下,在 2000 年底由內政部次長李逸洋

                   召集成立「馬告國家公園諮詢委員會」,廣邀原住民、保育團體、政府官員、民
                   意代表以及學者共同商議如何推動這座國家公園。共管(co-management)這個名詞,
                   於是在台灣的社會與自然資源治理的脈絡下浮上檯面。(林益仁,2004)

                        2005 年 2 月 5 日,政府頒佈「原住民族基本法」,其中第 21 條規定,政府

                   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
                   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
                   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

                   意。第 22  條亦規定,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國家公園、國家級風景特定區、

                   林業區、生態保育區、遊樂區及其他資源治理機關時,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
                   並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在原基法的規定中,無疑地在法制面上強
                   化了共管機制在處理原住民族土地以及自然資源管理之間的重要角色。

                        2007 年 12 月 18 日,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2 條,原住民族委員會發佈實

                   施「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提供各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原
                   住民族地區利用自然資源時,能與原住民族協商,取得共識,建立共同管理機制,
                   以減少衝突與抗爭;同時,共管機制也提供當地原住民族有參與自然資源經營管

                   理的管道,可為自己的族群權益發聲,也可融入傳統生態知識,延續傳統自然資

                   源使用方式,並確保文化延續。然而問題是,這個管理辦法也存在著許多爭議至
                   今尚未恰當地解決。(施正鋒, 2008)
                        加拿大的人類學者 Fikret Berkes (2009、2012)認為共同管理已經是國際保護

                   區管理的重要趨勢,其中主要的原因包括:1.  共同管理是一種解決自然資源管

                   理衝突的方法;2.  共同管理創造了在地社區關注自然資源保育的行動;3.  強調
                   共有地管理的精神,可以免除共有地悲劇的產生;4.  透過建立共同的管理規則,
                   尋找各方利益的共同基礎;5.  建立政府與社區的夥伴合作關係,雙方可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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