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3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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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度上貢獻彼此擅長的管理方式。他特別強調「兩人一起才可探戈」(It takes two
to tangle)。
1. 共管的背景及定義
過去自然資源經營管理的傳統思維由科學技術與官僚體系所掌握,因此採取
的管理方式主要是由上而下的中央集權式管理模式,相關的權利關係人無法在管
理體制中獲得參與管理的機會。在 1960 年代後,國際保育社會開始反省自然資
源經營管理的模式,傳統上被視為資源破壞者的在地社群,如原住民部落或少教
族群,重新被認定為自然資源經營管理的合作夥伴,此時開始逐漸產生了參與式
保護區經營管理的概念(盧道杰、陳律伶、台邦·撒沙勒、闕河嘉、裴家騏、蔡博
文、王進發,2010)。國際上共管的案例,依資源利用型態的區分,漁業最早開
始進行。早在 1890 年在挪威的 Lofoten Islands 便有鱈魚資源管理的個案。野生
動物保護區則是在非洲的辛巴威及納米比亞的案例。森林資源管理案例是印度
1972 年起於西部的孟加拉邦、澳洲於 1970 年代開始進行國家公園及保護區 Joint
Management 之討論,及在 WWF(世界自然基金會)於 1980 年代引入非洲、亞洲、
拉丁美洲與巴西的 Integrated Conservation-Development Projects (ICDPs),不過這
些都是零星個案,真正共管的概念成為保護區經營管理的重要趨勢,是在 1990
年代之後,而臺灣則是在 1999 年之後因保育棲蘭山檜木運動進而引發馬告國家
公園的設立爭論,國內學界才開始大量進行共管機制的討論。
共管的定義West 與Brechin(1991)認為是必須大幅分享政府官員和當地居民
對保護區的管理職責和權限。IUCN(1996)認為政府機關、在地社區、在地資源
使用者、非政府組織、其它相關權益關係人彼此成為夥伴關係,分享彼此權力及
責任共同維護特定的資源管理領域及特定資源(Borrini-Feyerabend et al.,2004)。
上述這些定義的共同要素,包含了分享權力、責任、政府和當地人民形成夥伴關
係、治理上的垂直及橫向連結,解決公共問題的能力。
2. 共管的核心價值與模式
Carlsson 與 Berkes(2005)整理出共同管理的普遍核心價值包括下列幾點:
(1) 明確地將共同管理的概念與自然資源的管理連結。
(2) 認為共同管理是公部門和私部門行動者之間的某種合作。
(3) 強調共同管理不是一個固定的,而是連續的過程。
根據Carlsson與Berkes(2005)的觀點,共同管理是一個解決問題的連續過程,
而非固定狀態,其中涉及了廣泛的思維、談判和解決問題的網絡學習。Carlsson
與 Sandstrom (2008: 44-8) 認為網絡系統是較好的共同管理機制,可有效地整合
不同單位的利害關係人或行動者,建立跨尺度的連結,共同分擔風險,建立衝突
解決機制,可降低交易成本;即使在一開始共管時,因意見不同難免滋生交易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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